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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限制对方再婚,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案例

[案例]

田某(女)与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12月22日同意离婚,并已完成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上写着:“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男女双方同意离婚,不离家。女方再婚前,家庭财产为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女方再婚后,家庭财产自愿归男方所有……5。离婚后男女双方都可以再婚。女方再婚的,必须搬出去住,孩子李家(一岁)也由女方抚养,双方各承担一半抚养费; "离婚后,田认为以再婚为条件剥夺夫妻在的共同财产,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无效条款,要求在重新建立共同财产,解决女儿抚养问题。在双方多次谈判失败后,田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裁定,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第二、五项协议无效,其他协议有效;分割;平均共同财产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

[评估]

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的协议是否有效?第《婚姻法》号法律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该民事行为视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结婚和离婚是中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本案离婚协议以女方是否再婚来限制和限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对女方再婚附加苛刻的财产条件是对女方婚姻自由的限制,属于“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而无效。《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离婚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岁以下儿童一般随母亲生活……”因此,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合理的。

无忧找律师网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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