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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否必须到庭,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中国申请再婚。如果他们以前的婚姻关系是通过司法程序在外国根据当地法律解除的,他们的离婚证(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得到我国人民法院的承认。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如被拒绝,则视为无法律效力。如果之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外国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证书不需要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承认,但必须由所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证明,以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证明。二、离婚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再婚,必须出示离婚证。如果以前的婚姻是根据当地法律在外国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应同时提供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的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前配偶为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认可。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如被拒绝,则视为无法律效力。如果前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以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则离婚证不需要经过我国人民法院的认可,必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本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构的认证,本国使领馆的认证或者本国使领馆的直接认证。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必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照有关规定,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的离婚证书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取得境外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特殊情况应报国内审批。五、婚姻登记机关应将婚姻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交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判决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等合法有效的证明纳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六、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在我国使用的,按照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七、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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