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婚有什么特殊规定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中国申请再婚。如果他们以前的婚姻关系是根据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在外国解除的,他们的离婚证(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得到我国人民法院的承认。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如被拒绝,则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果之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外国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证书不需要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承认,但必须由所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证明,以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证明。
(二)在中国申请再婚的离婚外国人,必须出示离婚证。如果以前的婚姻是根据当地法律在外国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应同时提供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的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前配偶为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认可。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如被拒绝,则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果前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以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则离婚证不需要经过我国人民法院的认可,但必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本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构的认证,本国使领馆的认证或者本国驻华使领馆的直接认证。
(三)持有中国人民法院一审离婚判决书的一方申请再婚的,必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中国驻外使领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经所在国公证并经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证的离婚证办理认证手续,为长期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者认证婚姻状况证明。特殊情况应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或者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书、国籍证明或者离婚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纳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六)与中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在中国使用的,按照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明被涂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