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年不用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但不共同生活的;(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对于结婚3年的人来说,其不符合上诉的情形,即没有理由返还彩礼钱,也没有必要返还彩礼。
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以
双方离婚为准。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