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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解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就离婚登记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或者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马增伟律师解释:本文是关于有离婚条件的协议,以及一方当事人违背承诺时如何确定协议的效力。法律允许有条件和合同的民事行为或有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满足时生效。以登记离婚或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方违背承诺,未办理离婚登记或协议离婚手续的,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条件未得到满足,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应重新分割。如果丈夫和妻子在离婚的条件下没有明确分割财产,则应视为丈夫和妻子之间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协议,该协议应有效。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未依法实际分割可以继承的遗产,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继承人实际分割遗产后,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马增伟律师解释: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通过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原则上,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财产,如果没有明确归接受者或继承人所有,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在合法继承中更为常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他应在处理继承之前给出放弃的指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产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产的表示。期满未申报的,视为放弃遗产。也就是说,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权。如果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表示打算在分割遗产之前放弃继承权,另一方无权要求根据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分割遗产。因此,该条仅规定,只有在财产分割后,另一方配偶才能要求将其作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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