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和2003年修订婚姻法实施后,于2011年做出的第三个司法解释。这个解释中有19篇文章。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释:“房子”

一个客观的现象是,“房子”已经成为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的焦点。在这一司法解释中,第7条和第10条与房地产直接相关。这些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方子女名下的,只能视为给子女一方的礼物,该房地产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该房地产可被视为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们将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房地产是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将通过双方协议处理房地产。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经常倾其所有为孩子的婚姻买房子,并且通常不与他们的孩子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犯了投资房屋的父母的利益。因此,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为购房出资的父母的子女名下,这将被视为父母仅给其一个子女的礼物,从而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社会常识,有助于解决纠纷。父母双方投资购买房地产,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名下的,由父母双方按照各自的投资份额分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从我国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捐赠的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愿的判断依据更加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平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在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只是机械地以房产证所获得的时间为标准,将抵押房屋分割为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出现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

把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地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公平的。房地产实际上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的首付款和还款部分)和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分担的还款部分)的混合物。处理离婚的首要原则是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在不损害债权人银行利益的前提下,公平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的权益。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婚前一方已通过银行贷款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房地产公司,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即购房合同中确认给购房人的所有债权均已在婚前取得。婚后获得的房屋物权只是财产权的自然转化。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抵押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比较公平的。对于抵押房屋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偿还贷款的实际情况,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在抵押房屋被确认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偿债务也应由其承担。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易于操作,而且符合契约相对性原则。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银行在审查其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基础上同意贷款。属于合同的法定相对人,离婚后应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还贷的一方来说,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还款额较大,离婚时得到的补偿金额也会相应增加。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除了双方同意的单独财产制外,即使首付一方在婚后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抵押贷款,也是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产权登记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因此,在离婚期间,按照本条规定处理一方以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不会损害大多数妇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释:谁贡献更多,谁分得更多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一方子女的名义登记的,该房地产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一般来说,是“谁的父母贡献更多,谁的孩子拥有更大份额的房子”,即丈夫和妻子根据各自父母的贡献比例分享房地产。暂且不管这项规定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现在年轻人结婚了,他们的父母可能已经投入了他们一生的积蓄。新规定有利于平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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