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判决房屋所有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用途。

 

 

 

 

当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不支持第三人的主张。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对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未亡人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引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要求,或者要求是在离婚登记手续完成一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配偶一方申请对配偶个人财产或者配偶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对新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实施后,如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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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孝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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