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夫妻订立贷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以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过错,人民法院不支持一方或者双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该财产确实是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分割该财产。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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