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争议

第十六条夫妻订立贷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以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办理。

争论:这实际上是一个与外界的协议,并没有什么新的东西。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过错,人民法院不支持一方或者双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争议:《婚姻法》第46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离婚的,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这有点像是断层的偏移。我认为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况是不平等的。例如,重婚和与他人同居在本质上不能等同于彼此,因为两者的损害结果肯定是不同的。如果两者完全等同,违反公平原则,受害者将无法在心中找到平衡,并对社会进行报复。这也将使获得利益的人更难被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应该考虑这个问题,并及时废除这一条款。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该财产确实是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分割该财产。

争议:《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时已知财产的离婚,而《婚姻法》第47条仅规定"当一方隐藏、转移、出售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的财产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藏、转移、出售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被分成较少或没有部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第《继承法意见》号法律规定,“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双方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这一次,《婚姻法》只能被视为一个提醒,它不要求离婚时已知的财产离婚。由于物权没有限制,我认为将《解释三》定为两年是错误的。不可否认,当时形成的物权因夫妻关系消灭而消灭。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争议:总而言之,《婚姻法解释一》的推出并不新鲜。相反,它使我们认识到,要么法官水平低,要么最高人民法院无所作为。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伦理道德的基础,也是培养良好习俗和人们习惯的温床。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纠纷不能由一个普通的法院系统来处理,因为它是按照司法理性和行政官僚主义的逻辑运作的.因此,当法律面对爱情和家庭时,它必须小心谨慎,因为爱的世界是由激情、良心、伦理和道德所统治的。法治的真正理想绝不是摧毁良心的统治,也不是摧毁道德权威,更不用说取代伦理秩序。相反,面对爱情和家庭,法律应该采取适当的规避措施,克服司法权扩张的内在利益冲动,避免法律万能的僭取。对于今天处于司法能动状态的最高人民法院来说,有必要做点什么,但更有必要什么也不做。在婚姻和家庭以及涉及社会和道德生活的其他领域,司法克制已成为一种值得称道的法治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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