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一方的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购买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的名下。离婚时,对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视为债权。
第十三条夫妻一方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另一方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方当事人主张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金账户部分分割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主张。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就离婚登记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或者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未依法实际分割可以继承的遗产,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继承人实际分割遗产后,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订立贷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这些是婚姻法第三司法解释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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