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解读(三)

 

 

 

 

(2)权益保护提示

 

 

 

 

不动产权利登记是确认财产权归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也是事实不能完全确定时推定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因此,产权登记应尽可能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通过产权登记来表示,也可以通过协议来确定,以避免权利纠纷的发生。

 

 

 

 

三、婚姻存续期间,如何使用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1)条款解释

 

 

 

 

司法解释的第三部分也更多地涉及夫妻在婚姻期间使用和处置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根据第4条第1款,如果一方有任何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如藏匿、转移、出售、销毁或挥霍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条第二款处理的是双方未能就共同财产的使用和处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当然,这种特殊情况仅限于那些有法定赡养义务并因重大疾病需要医疗的人。这项规定还系统地保护了受婚姻法保护的赡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孙子女的法律义务。当然,作为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度,在特殊和必要的情况下提出的保留仅限于双方分歧的根本性质。从社会常识来看,它们危及双方婚姻关系的继续存在,并且仅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适用。

 

 

 

 

《解释》第11条重申了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后果,即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中,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在发生纠纷时,应坚持保护第三方和擅自一方赔偿受害方的原则。

 

 

 

 

第16条还尊重《婚姻法》规定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尊重夫妻双方和一方通过协商达成的贷款协议。

 

 

 

 

(2)权益保护提示

 

 

 

 

本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为保护一方的合法权益,并在双方不能就共同财产的使用和处置达成协议时,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一方有权要求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Th

 

 

 

 

第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规定,一方以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地产归财产登记方所有。但别忘了,婚后,这对夫妇将用他们的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房地产是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将通过双方协议处理房地产。

 

 

 

 

第二,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一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财产权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应被承认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然而,关键的一句“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应被忽视。

 

 

 

 

第三,婚姻法的司法解释(3)规定了双方在协议离婚的条件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没有达成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但别忘了,如果双方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就不能撤销。

 

 

 

 

总而言之,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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