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根据第200320号法律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在就业活动中造成损害的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雇员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雇员和雇主应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要求赔偿。雇主责任主要是替代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雇主责任的要素:(1)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的存在主要取决于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口头或书面);员工是否有报酬;员工是否提供了劳务服务;雇员是否受仆人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所谓的“借工”现象,即一个雇主将其雇员临时“借给”另一个雇主使用。如果雇员在借款期间对他人造成损害,应由哪个雇主承担损害?作者认为,这取决于哪个雇主对该员工有“指导权”,即监督和控制的权利和义务,谁有指导权,谁承担责任。(2)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在就业活动中进行,这是确定雇主责任的关键。就业活动可以概括为:雇员根据雇主的指示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2)为了完成职权范围内的义务,辅助行为;(3)为雇主利益的合理行为当然可以是超越权限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客观合理的。特别是,在雇佣活动中,雇员通过雇佣活动故意伤害他人,以达到个人的非法目的。虽然他们的内在动机是为了个人私利,但他们的行为与就业活动有着内在的联系,也被认为是就业活动的行为。(3)员工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如果雇员的雇佣活动不构成侵权行为,即使该行为造成损害,也没有必要承担赔偿义务。当然,雇主的赔偿责任更少。雇主的替代责任和连带责任。如果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得到满足,而雇员在伤害行为中仅犯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则雇主应对雇员在就业活动中权利受到侵犯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替代责任,即转移责任。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如酒后违章作业等。雇员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在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他获得了对雇员的追索权。以上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解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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