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发现,大多数情况下男女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要求女性退还彩礼,但实际上男女结婚后也可能需要退还彩礼。 如果结合法律规定,结婚后退出彩礼的情况是什么呢? 请一起理解以下内容。
一、结婚后退出彩礼的情况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2项规定:“适用前款第 (2)、 (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婚姻法解释(二)》 )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未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 二是已经结婚的情况。 原则上不还给你也可以。 但是,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已经有结婚关系,也请把彩礼还给对方。 也就是说,双方登记结婚,但确实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离婚后彩礼应当返还。
因为,男方送彩礼,来自当地的风俗习惯,往往是男方不情愿、无奈的做法,现实上是以结婚为目的,但双方没有结婚,男方送彩礼的目的落空了。 此时,彩礼仍属于对方,如明显背离当初给付时的本意,当然应返还。
如果已经办理了结婚申请,但没有共同生活,那么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就没有开始,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确立。 有的女性收到礼品,申请结婚后马上要求离婚,有的男性家庭为了送礼物,负债累累,甚至全家人都有债务,生活贫困。 结婚后必须还,根据容易明显处于给付方不利地位、激化矛盾的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对于这两种情况结婚也必须还。
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将该条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修改为“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是当地的基本
二、彩礼返还诉讼诉谁
因为在实践中,发放彩礼不仅仅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更多的是涉及两个家庭的往来。 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形。
(1)男女双方提出结婚申请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以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受益人为诉讼当事人,而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和义务人。 一方以非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和受益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请求的,彩礼的给付人和受益人不仅限于男女双方个人使用,也可能是女方家庭使用,因此,以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和受益人为直接诉讼当事人,符合实际权利义务状态,纠纷真实
根据010、30、10的规定,即使男女结婚了,实际上也有退还聘金的情况。 也就是说,婚前支付可能会导致生活困难。 也就是说,如果男女顺利结婚,之后又没有离婚,如果有,男性也可以要求女性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