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证补办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文件进行验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也就是说,申请补办结婚证的当事人应当持户口簿和身份证,由原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能找到文件的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验文件证明重新领取,不能找到文件的可以到原单位或者街道出具证明重新领取。
属于集体户籍的,应当提供首页和本人户籍卡,如复印件应当加盖派出所或者单位的红章。 不能提供户口本原件的,应当出具加盖派出所印章的户籍证明。 此外,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出席。
同时,在补办结婚证手续中,需要委托他人补办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自己不能到达的,委托他人,委托应当提交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和承办机构、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
二、补充结婚证的条件是什么
结婚证: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 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结婚证必须贴男女双方的照片,并加盖结婚登记专用钢印。
我国《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补办结婚证、受理离婚证申请的条件如下
(一)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目前仍维持其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自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领取结婚证后,如有可能丢失、灭失和毁损的,允许当事人向以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机关或者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申请。 但此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查确实属实的,予以补充。 另外,一般补发结婚证,当事人不需要一起去,只有一方可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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