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流程

彩礼,又称聘礼,是我国古代的婚礼手续之一,现在部分地区也有这种结婚习俗,送彩礼后,婚约正式签订,一般不应反悔。 如果双方有反感,彩礼可以返还吗? 365小编会给你带来相关问题的知识,请阅读理解。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返还考虑当事人的过错

事件: 2008年,甲男通过少女介绍认识。 根据风俗,甲男给少女两万元约定婚礼举行日期。 但婚礼当天,甲男拒绝与少女结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探视礼2万元。 此外,双方显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甲男按照农村习俗向少女提供探视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 目前,双方因各种原因不能结婚,少女必须返还收受的礼金,随后判决少女全额返还2万元。 少女对该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随后经过调解,甲男少女达成协议,少女返还甲男1万元,甲男放弃其他请求。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 但在具体案件中,应该返还多少,必须考虑双方的错误。 在本案中,甲男在婚礼当天拒绝与少女结婚,对双方最终不能结婚负有很大的过失,给少女的名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全额返还显然是不公平的。 但探视酬谢的目的是为了结婚,目前达不到这个目的,如果只是甲男的过失不归还的话,就有些苛刻了。 所以综合整个事件,酌情返还比较好。 二审法院经调解结案,结果是肯定的,是正确的,合乎常识的。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当事人共同生活情况

事件: 2002年,甲男通过少女的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 结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而惹事。 2005年少女呼吁离婚,但被法院驳回。 2006年,贾男起诉离婚,声称婚前向少女发放2.5万元彩礼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弟弟辍学,要求少女返还彩礼2.5万元。 少女同意离婚,但同意返还彩礼。 一审法院认为,甲男和少女因琐事发生争执,少女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现甲男提出离婚,由此可见双方感情确实破裂,甲男的离婚请求得到了支持。 甲男结婚前向少女支付彩礼2.5万元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酌情支持返还彩礼的要求,判决甲男少女离婚,少女向甲男返还彩礼2万元。 少女不服,向上级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甲男婚前向少女发放彩礼金额较大,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应当酌情返还,但原判决因返还金额过高,改为返还1万元。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婚前发放彩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据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利用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离婚、结婚时间不长或者索取财物致使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适当返还。 对于彩礼,我国婚姻法既不鼓励也不提倡,但由此引起的纠纷法应该规范。 结合本案,彩礼应酌情返还,具体比例为法官自由裁量,应考虑双方经济条件、生活时间长短及彩礼使用情况。 本案中甲男少女已生活3年左右,发放彩礼可能会造成生活困难,但应酌情返还一部分。 二审法院的判决就是如此。

三、未登记结婚、彩礼返还考虑弱势群体保护

事件: 2009年,甲男少女通过人的介绍相识,同年6月双方举行婚礼共同生活。 同年9月,少女回到老家,直到现在。 同居期间,甲男少女没有两性关系,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吵架。 此外,双方显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目前,甲男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发给少女的彩礼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的给付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目前双方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甲男应当要求并支持少女返还彩礼。 但由于双方已经按风俗办了婚礼,共同生活了好几天,双方分居是因为琐事,双方有一定的过失,全额返还显然不公平,酌情返还80%即可。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当要求并支持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但这一规定直接适用于本案,判决全额返还显然不公平。 对此,需要综合所有案件,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社会风俗。 本案中,甲男少女举行婚礼共同生活期间,甲男经常晚上出门,两人从未发生过两性关系,少女追问理由也不解释。 没办法,少女回老家住了。 基于弱者保护和无过错方原则,彩礼中应酌情减少。 法院的判决返还80%是正确的。

四.未登记结婚、彩礼返还考虑共同生活状态

事件: 2010年甲男少女登记结婚,同年3月同意举行婚礼,但因故没能举行婚礼。 在2010年两人登记结婚之前,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几个月。 目前,贾男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10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刚刚登记结婚,没有举行婚礼,但现甲男子坚持离婚,是认定双方感情确实破裂,一定可以离婚。 对于彩礼返还,将综合法理、情理、道理等因素,酌情返还6万元。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件情况不同。 本案中,如果双方在结婚申请后发生矛盾且取消婚礼,应当认定双方在结婚申请后确实没有建立共同生活关系,甲男要求返还彩礼,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在登记结婚前,有几个月的共同生活经验,从照顾女性利益的角度,甲男的彩礼返还请求应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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