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啊

男性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女性的财产,一般被认为是结婚的礼物,现在我国许多地区流行这种结婚习俗。 不得不说,关于结婚喜宴,现实中也经常发生纠纷,但此时当事人提起诉讼,婚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呢? 下面一起理解吧。

一.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

订婚彩礼纠纷案件,原则上以订婚双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 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订立婚约的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订婚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成为共同诉讼的主体

2、发放彩礼方的订婚当事人已满周岁,但与父母一起生活、以家庭财产发放彩礼的,订婚当事人及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3、受彩礼一方的订婚当事人已年老,但与父母一起生活,并将领取的彩礼作为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据原告的选择将订婚当事人及其父母定为共同被告。

4、订婚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成为诉讼主体。

二、回礼时有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2项规定:“适用前款第 (2)、 (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婚姻法解释(二)》 )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未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 二是已经结婚的情况。 原则上不还给你也可以。 但是,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已经有结婚关系,也请把彩礼还给对方。 也就是说,双方登记结婚,但确实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离婚后彩礼应当返还。

因为,男方送彩礼,来自当地的风俗习惯,往往是男方不情愿、无奈的做法,现实上是以结婚为目的,但双方没有结婚,男方送彩礼的目的落空了。 此时,彩礼仍属于对方,如明显背离当初给付时的本意,当然应返还。

如果已经办理了结婚申请,但没有共同生活,那么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就没有开始,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确立。 有的女性收到礼品,申请结婚后马上要求离婚,有的男性家庭为了送礼物,负债累累,甚至全家人都有债务,生活贫困。 结婚后必须还,根据容易明显处于给付方不利地位、激化矛盾的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对于这两种情况结婚也必须还。

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将该条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修改为“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是当地的基本

关于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实际上包括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每个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实际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也不同。 当然,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不知道应该如何收集证据,也可以委托律师网站的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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