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婚前发放彩礼,有着悠久的历史,形成了根深蒂固的风俗习惯,具有浓厚的民族色彩和独特的中国特色。 因此,出现了婚约不成立,或者短期结婚后离婚,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问题。
那么,已经发放的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一.彩礼的定义。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彩礼,也没有法律对彩礼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 通常的理解是,彩礼是男人为了达到娶女人的目的而按照当地习俗给予女人的财产。
在彩礼的认定中,要区别于一般的赠与行为。 一般赠与,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后,不能确定情况,方可撤销。
彩礼是根据当地风俗习惯,最终缔结婚姻而不得已支付的,具有明显的目的性、风俗性,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有条件的财产赠与。 如果双方不提出婚姻申请,法律上双方没有结婚,不存在赠与发生的基础关系,赠与人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
二、彩礼返还的条件。 一般来说,要求返还彩礼,要么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要么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如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但可以通过婚前支付证明生活困难的,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在其他情况下,法院一般不支持。
三、彩礼返还的范围。 由于我国婚礼风俗繁多、名目繁多,赠送的彩礼也有现金、金银首饰、家具、电器、汽车、房屋等多种,这些都是彩礼。
但是,有些不应该纳入彩礼范围。 一是赠与性财产。 比如双方在恋爱中主动为对方购买的礼物、情书、情书等,是男女双方为了表达爱情而赠送给对方的,一方主动赠送给另一方的,与结婚目的无关,此类财产要求返还
二是男女双方交往中的共同费用。 双方出去玩的费用、旅行费用、双方父母见面吃饭等消费,都不属于彩礼范畴,不在返还范围之内。
礼品赠送一般在双方之间进行,因此无法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证书。 因此,在出现要求返还礼品的纠纷时,要求返还的一方往往难以举证,难以证明礼品的交付情况,如果对方再否认,法院很难相信,可能会有败诉的风险。 因此,当事人只能通过寻找证人或者通话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而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法律证明效力相对较低,但只要当事人列举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排除其他合理嫌疑,即认定其法律事实客观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