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恋爱时发生过很多赠与财物等行为,与彩礼有相似之处,不少人把赠与财物与赠送结婚彩礼混为一谈。 那么,一般来说,什么情况不属于彩礼呢? 请律师编辑整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的解答。
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了一定条件返还彩礼的处理原则。 司法解释中作出如此明确的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的司法妥协。
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因此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彩礼的本质含义。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不能将以下行为认定为彩礼:
1、男性或其近亲属为讨好对方而进行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达感情而进行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因共同消费由男性支付的费用。
4、男性及其近亲属与女性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通过结婚索取、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应当退还结婚贺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发给的彩礼,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彩礼在法律上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发生的赠与行为。 当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就会发生彩礼纠纷,这是很常见的。 彩礼返还纠纷发生后,男女双方家庭要妥善解决,避免再次危害男女感情。 但在处理彩礼纠纷时,也要注意了解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不能以恋爱阶段相互赠送的财产作为彩礼。 毕竟,法律规定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性在结婚前付给女性的财物。 详情请咨询律师珠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