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常规情况下需要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具体到你说的这种情况,需要提供你父母的结婚证,如果因年岁大,结婚证遗失的,通行的做法允许提供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证明上一般要求盖有该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印章并贴有立遗嘱人夫妻的近期免冠两寸照片)。
3、财产证明
(涉及房产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及发票收据等,涉及存款的应提供存折、存单或盖有银行印鉴的存款证明书等),目前办理涉及房产的遗嘱,仅仅签署了购房合同,而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公证处不予受理。
4、立遗嘱人的身心健康证明
(此证明各地公证处要求有所不同,一般要求70岁以上老人提供三级甲等医院或具有精神疾病诊断资质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证明,从而证明立遗嘱人神志清楚、语言表达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遗嘱执行人到场并带身份证
(目前,有一些公证处要求立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时,由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与立遗嘱人无亲属关系、与遗产无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做遗嘱执行人,以便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代为填表、公证后代为领取公证书、代为保管遗嘱、立遗嘱人死后代为宣读遗嘱并在适当时候起到调解和作证的作用,但大多数公证处把请遗嘱执行人作为一项可选可不选的要求,并不强制立遗嘱人确定遗嘱执行人)
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具体流程:
1、两名公证人员在场,其中一人必须是执业公证员(必须是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而非助理人员),公证书上会盖该公证员印章。
2、要求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回避(公证员询问立遗嘱人时要求家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办理遗嘱的房间一般也是隔音性能很好,甚至具有录音录像设备的,你问子女们用不用到场,那一定是否定的,如果到场也必然不能进入立遗嘱的办公室,因为遗嘱在立遗嘱人在世时是保密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在立遗嘱人旁边都会影响到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是否自愿)
3、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公证行业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目前北上广等城市的公证处对遗嘱公证一般均已采取录像措施。
4、立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一般需要填写公证申请表、阅读告知书、回答公证员询问、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公证员审核、缴费。公证员一般会就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身体情况、立遗嘱的原因等进行具体询问。
继承公证:
继承权公证需要的材料为:
(一)、法定继承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未(再)婚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本行政区域外的委托书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身份证,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代理人;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房产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户籍注销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上述人员的身份证;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8.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未(再)婚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本行政区域外的委托书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身份证,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代理人身份证;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房产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户籍注销证明;
5.被继承人的遗嘱原件;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上述人员的身份证;
7.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
8.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