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子女财产如何分割

都说后妈不好当,尤其是扯上钱,更是要争一争。

这年头亲兄弟都要明算账,何况重新组建的家庭呢!

很多朋友留言说现在社会见利忘义,但咱们还是要相信公道自在人间。重要的是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房产案例关于重组家庭。

1992年,经人介绍,吴淑珍与钱明在各自丧偶的情况下再婚,钱钱明还带着女儿钱小丽。

结婚后,二人住在钱明从单位承租的305号公房内。

1997年,单位房改,折算了钱明亡妻张丹的30年工龄,优惠了1万元,最后总房款只要3万元,登记在钱明名下。

2014年,钱明病重,吴淑珍全心全意进行照料,钱明非常感动,就列了一个遗嘱,

写明305号房产由吴淑珍与女儿钱小丽各自继承50%。

2015年,钱明因病去世,办完丧事之后,从国外回来奔丧的钱小丽要求吴淑珍配合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且搬出去。

钱小丽说305号房由自己的父亲购买,折算了自己母亲的工龄,这个房子与吴淑珍一点关系也都没有。

对于钱小丽的做法,吴淑珍非常生气,拿出了钱明生前留下的遗嘱,指出自己有这套房子75%的产权。

但钱小丽却反驳

当时钱明已经生病住院,意识糊涂,没有独立处分自己财产的意识。

尽管这个遗嘱是钱明写的,也无效。

面对强硬的钱小丽,吴淑珍有些胆怯。

她不禁思考:难道这房子真没我的份吗?我辛苦照顾钱明,最后竟要被扫地出门?

经人介绍,吴淑珍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寻求李松律师的专业建议。

李松律师听了吴淑珍的陈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

钱小丽无权要求吴淑珍配合将305号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事实上,吴淑珍拥有305号房屋的大部分产权。

说三个方面:

第一个,在1997年房改时,钱明购买305号房用的是他和吴淑珍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房子登记在吴明一人名下,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若无特别约定,夫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所以305号房属于吴淑珍与钱明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个,上面提到的钱明病重时列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这份遗书从形式上看,属于自书遗嘱;从内容上看,钱明希望将自己对305号房所拥有的产权份额由吴淑珍与钱小丽各自继承50%。

至于遗嘱效力,根据当时钱明的病例,虽然他生病住院,但大脑意识是清楚的,所以不能因为他患病就判定这份遗嘱无效。

因此,这份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个,钱小丽说买这套房的时候,折算了亡母的工龄,这份是母亲的遗产。

那到底怎么算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约定:

根据这个规定,张丹的工龄折算了1万元的购房款,当时305号房屋的市值大概5万元。

所以305号房屋的产权中有20%算作钱小丽亡母的遗产,剩余80%属于吴淑珍、钱明的夫妻共同财产。

而钱明、钱小丽作为张丹的法定继承人,各自继承10%的产权份额。

所以说,钱明去世前,他拥有房屋50%的产权份额,吴淑珍拥有40%,钱小丽拥有10%。

钱明去世后,根据遗嘱,他把自己拥有的50%的产权份额平分给吴淑珍、钱小丽。

也就是说,最后吴淑珍拥有65%产权份额,钱小丽拥有35%的产权份额。

那么,钱小丽无权要求将房屋过户到她自己名下,并要求同为产权人的吴淑珍搬出去。

李松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

购买公房时折算的已故配偶的工龄应看作其遗产。

在遇到折算工龄的房屋继承纠纷中,要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有利于将复杂的继承纠纷抽丝剥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套房怎么分,你有什么看法?留言告诉我!

我是李松,专注房地产十余年。点击关注,获取更多房产法律相关知识!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深圳夫妻财产怎么分配,夫妻双方财产如何分配
  • 深圳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分
  • 深圳夫妻双方离婚后房子怎么分,深圳 离婚 房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