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一方出轨是不是净身出户

作为律师队伍中一名平平无奇的职场新人,整天埋没在合同和劳动的法海里,最近更是走在非诉的道路上越来越远。偶尔会遇到朋友问一些处理平常法律事务之外的法律问题。基本知识或许可以应付司法考试,但真当朋友说起【对方出轨了!我要离婚!我可以让他/她净身出户吗!】自己义愤填膺想要倾囊相授时,才发现囊中羞涩。

so,为了解决这种尴尬,为了丰富我的储备知识,为了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为了分享我的学习经验,所以献上满满的干货(这篇算不上)

简言之,今天主要讲讲【另一半出轨了,我能否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的相关事宜。

相信大多数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不会一开始就抱着离婚的念头,所以很多人不理解也不接受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财产协议。这里就不再赘述了,以后有机会可以一起了解。

回归正题,如果对方是个有良知的人,双方友好协商签离婚协议解决财产分割的问题。即使对方在签订一年内后悔了,只要你没有逼他/她签,也没有骗他/她签,双方是自愿签订的,那么落笔无悔。但是,是否可以在离婚协议里搞小动作导致法院认定财产分割没有生效呢,小声告诉你“这是可以的”。关注公众号并回复【怎么在财产分割协议里搞小动作】,后台确认后会给你解答的(来一波适宜的广告)。

言归正传,如果对方觉得他/她只是犯了一个男人都会犯的错,那么你可以接受吗?

不能?离婚!

我觉得如果真走到离婚这一步,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该是最关注的问题之一。既然对方对爱情不忠,那就要剥夺对方的面包,让他/她付出代价。所以,是否可以要求出轨的一方净身出户呢?如果签了婚前协议就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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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言在先,下文对【出轨】的描述是站在法律层面上,不在道德上增加个人的感情色彩。

虽说出轨属于道德层面约束的范畴。但这不意味着法律完全不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忠实】。《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经查阅最高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具有过错。

然而,不是对方偶尔出轨就能够请求损害赔偿的。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出轨的当事人在事实上认可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女【同居】。而最高院公布的另一个典型案例里,出轨的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是与案外女【育有】一子的。出轨到一定程度的,法律才会认可出轨行为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破坏。

大多数情况下,对方只是不甘寂寞偶尔出轨。在法庭上,他们也会这么辩解。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例。重点我已经帮大家圈出来了呢。这是一位请了律师的当事人(没有做广告的意思)。

好了,应该很好奇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吧。我用了比较适合的颜色圈了出来。虽然我用了青青草原色突出重点,但只是单纯想缓解一下氛围。

这是一个经历了二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都认定,偶尔出轨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律确实不等同于道德。但我觉得道德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是站在同一条战线上的,因为它们都讲【人性】。法律是从出轨方谈人性,而道德是从被出轨方谈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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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刚开始查到这个案例时我还是有点惴惴不安。万一这只是法院的个别案例呢!秉持着这种观点,我继续深挖,挖到的现实也很精彩残酷。

比如,【我只是和那个男人/女人出去开过几次房而已。】

又或者是【我只是和你妹夫谈谈心而已!】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这种偶尔开房和谈心并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

第一个判决:

第二个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的,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出轨的一方存在过错。但是,认定存在过错不等于可以获得赔偿或者补偿。就连在离婚的舆论大战中胜利的王宝强,最终也没能从马蓉那里拿到精神损害的赔偿。

目前,被出轨方获得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由此可见,法律并不能约束偶尔出轨的行为。不过,既然法院也认定出轨方在破坏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那么,有些权益是可以据理力争的。比如,在不突破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争取到了,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会相对倾斜于照顾孩子的一方。

附上其中一份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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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找离婚案件里,我还看到了比较有意思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只有一审,一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至于一审之后,这对夫妻是否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就不得而知了。至于这个案件为何有趣,是因为妻子(“被出轨方”)提供的证据。

这里没有划重点啊。这里唯一的重点估计是【保证书】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里完全没有关于第三者的任何实质证据。这里需要提示一下,相信出轨一方的善言善语,将她/他出轨的证据销毁,以换一张当事人手写的“再也不出轨”保证书意义不大。

但是,也别太疑神疑鬼,反而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情分,还拿不到准予离婚的法院判决。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吗?如果是,那么可能你在结婚前已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如果实在忍不了婚姻,不如离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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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NatalyaLetunovaonUnsplash

文章作者:李女士

生活处处有坑李女士帮你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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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间我会写一篇【离婚大作战】,对大家比较关注的离婚问题说道说道。

大家有比较感兴趣的法律问题也可以留言,李女士有时间的时候会好好研究一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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