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公证需要哪些材料亲属关系

遗产继承时尤其是在继承房屋、银行存款时,必不可少的继承材料就是亲属关系证明。无论继承人直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银行办理遗产继承,还是通过公证处公证、律师事务所见证、人民法院诉讼判决等,均需要亲属关系证明。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公安机关、基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与其职责无关的证明,甚至包括基层居委会、村委会也不再出具证明,导致开具证明成为办理遗产继承的难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被继承人(死者)的亲属关系,不出具证明,通过出具承诺书、其他证据也可以证明:一、被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关系继承遗产首先要析产,即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出来,夫妻共同财产的50%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首先要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夫妻关系除了开具证明以外,户口簿、身份证、人事档案、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等均可,但具体证据效力上需要甄别和综合判断和综合使用。二、子女主要存在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往往需要户口簿、死者人事档案或单位证明、子女人事档案或工作单位证明等进一步印证。三、配偶是否再婚重点是再婚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前还是去世后,如发生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婚协议和离婚判决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则不能继承,如果未分割可进行分割,但不能继承。如再婚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仍然可以继承。

四、证明需要盖章、签字单位证明一般盖章并由经办人签字。这一点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同的要求。

总之,随着法制的健全,不再单纯要求出具居委会证明,而是灵活客观、公平公正的从各个角度、多方面的证明继承中亲属关系的有关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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