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法定继承顺序孙子?继承法法定继承顺序和比例

遗产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21年1月1日失效)】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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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讲一下没有有效遗嘱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主要规定为上一条,下面分析几个常见细节问题:

首先,如果父母一辈已经去世,而爷爷奶奶是在父亲之后去世的。在前述情况下,因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所以孙子孙女只能进行代位继承。比如,作为父母晚一辈直系亲属的子女,是可以继承父亲应当继承爷爷奶奶财产的。具体的法律依据,请看继承法第11条。

其次,孙子、孙女继承的份额应当是其代位继承亲属的份额。一般来说,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是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均分,或者协商继承份额。(尽主要扶养义务、共同生活、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具体的法律依据,请看继承法第10条、第13条。

其三,如果被继承人有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的话,应当按遗嘱进行继承。遗嘱如果附义务的话,继承人应当履行。具体的法律依据,请看继承法第16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孙子无论如何都可以继承财产吗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孙子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财产,属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代位继承。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代位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如果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后死亡,则因继承已经开始,遗产已经为被代位人取得,只是尚未来得及分割遗产。此时,只发生转继承而无代位继承,即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承受。转继承实际是按照一般的法定规则来处理的。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包括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不仅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还包括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即子女可以代父或母之位,继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亦可以代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位,继承曾祖父母或者外曾祖父母的遗产。同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也即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也发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被列为被代位人后,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人的子女而非其晚辈直系血亲,除子女、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其他继承人不发生代位继承。

应特别明确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能同时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当被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任意一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不能继承,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亦不能代位继承。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死亡,如存在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作为代位继承人时,只能发生该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不发生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本位继承,就不发生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才能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之所以认为丧失继承权不能成为代位继承的事由,与传统继承法学对代位继承权的性质理解有关。关于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向来有代表说与固有权说两种,按照代表说,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来自被代位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代位继承人也就不可能代位继承。按固有权说,即使继承人丧失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或代位继承人丧失对于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以主张代位继承。《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由该规定可知,我国采用的是代表权说,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时,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被代位人无论是否全部死亡,原则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这是因为代位继承人是代替被代位人的地位而继承遗产的,其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有的份额。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在遗赠中也不发生代位受遗赠。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人通过遗嘱指定了子女以外的人作为继承人,该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在遗嘱人死亡后,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通过代位继承继承遗产。这是因为遗嘱中制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将会导致遗嘱失效。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不能根据遗嘱代位继承。

孙子、孙女可以直接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吗

中国社会普遍存在“隔代亲”的现象,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会溺爱自己的孙子或者外孙,在老人的心目中,孙子或者外孙就是自己最亲的人。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的心肝宝贝,可以直接继承他们的遗产吗?

根据司法案例,小明是家里的独生子,爷爷奶奶非常疼爱。2013年8月,小明的爸爸遭遇车祸意外身故,刚满十周岁的小明与妈妈一起生活。2015年5月,小明的妈妈再婚后没有固定工作,小明决定回到爷爷奶奶身边生活。2017年10月,爷爷因脑中风抢救无效去世,为了给孙子未来一个可靠的保障,奶奶私自决定将爷爷名下的一套单位房改房,作为遗产过户到小明的名下。小明的姑姑小英得知后,坚决不同意母亲的做法,并且认为,房子是自己父亲的遗产,在父亲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只有自己与母亲才是法定的继承人,尽管小明作为孙子是家里唯一的香火,但并没有权利直接继承爷爷的遗产;对此,小明的奶奶却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小英已经出嫁,无权再回娘家争夺财产。于是,小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母亲一起继承父亲留下的房产与存款。小明作为孙子,可以直接继承爷爷的遗产吗?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仙人球提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小明与奶奶、姑姑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爷爷奶奶的财产先分出一半归奶奶所有,剩余的部分,作为爷爷留下的遗产,由小明与奶奶、姑姑一起分配,考虑到小明尚未成年,母亲没有固定工作,应当给小明适当多分遗产。

法律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财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首先,遗产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即身故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来继承;在没有上述法定继承人时,才可以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即身故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因此,身故人的孙子、孙女,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在正常情况下,孙子、孙女没有权利直接继承爷爷奶奶的财产,也就是说,法律并不承认所谓的“隔代亲”。只有在一种特殊的情况下,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也就是说,孙子、孙女的父亲先于爷爷奶奶去世的,才可以由孙子或孙女代替去世的父亲,来直接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并且只能继承父亲有权继承的财产份额。法律规定的这一制度,有一个专业术语叫做“代位继承”,设立代位继承的目的,在于保障家族中晚辈直系血亲的合法利益。

在本案例中,小明的爸爸先于爷爷去世,小明有权代替去世的爸爸与奶奶、姑姑一起参加遗产的分配,由于小明尚未成年,母亲没有固定工作,符合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形,依法可以多分遗产。

小仙建议,在现实生活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中,如果爷爷奶奶确实想把财产留给孙子、孙女,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在遗嘱中直接指定孙子、孙女为继承人;二是如果孙子、孙女的父亲自动放弃继承权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剥夺继承权,孙子、孙女则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但是,如果孙子或孙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爷爷奶奶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三是无论代位继承人人数有多少,也只是代替自己的父亲或母亲行使继承权,所有的代位继承人来共同分配自己父亲或母亲应当继承的份额。

法律小常识:现实生活中确认代位继承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即只是发生在法定继承中,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在遗赠中也不会发生代位受遗赠。

2.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继承方式,适用的条件是父母先于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死亡,其他情况不适用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是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制度,通俗的讲,就是孙子孙女或外孙外孙女直接继承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的遗产,如果没有孙子孙女,也可以由曾孙子孙女来继承,必须是晚辈直系亲属。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属于旁系亲属,没有代位继承权。

4.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先死亡的继承人应继份额的制度。

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先死亡的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该份额在所有的代位继承人之间分配。

法条检索:

1.《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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