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拖欠租金,租赁合同应如何通知解除
??2017年6月,钱先生将自己名下某市房屋出租给远房亲戚居住,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5000元/月,每季度初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但
合同中并未约定明确的解除条款。
其后,钱先生来沪工作,亲戚也在按时支付租金。
2019年6月,《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双方
并未续签新的书面合同,
但亲戚仍继续租住在该房屋中并支付房租。
然而,自2020年6月以来,该亲戚却多次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房租,
至今已欠付钱先生租金6万余元。
钱先生考虑到自己每月也有车贷、房贷需要偿还,期间便多次跟亲戚沟通,希望其能够搬离房屋以便重新出租,并承诺可为其减免部分房租。但
亲戚却明确表示拒绝搬离,且拒不支付欠付租金。
万般无奈之下,钱先生向扬远律师求助,咨询如何解决此事。
一、通过电话、微信、发函等方式解除
根据《民法典》之第七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性质转化为不定期租赁,
故本案属于典型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
在不定期租赁中,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但应给予对方一定的合理期限(通常认为合理期限为一个月)。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关于通知的形式,实践中主要包括口头通知、电话通知、即时通讯聊天工具通知、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等形式。
结合钱先生在外工作的实际情况,扬远律师建议钱先生可以采取电话通知、微信等即时通讯聊天工具告知、书面函告等方式,通知其亲戚解除租赁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过电话通知时应当注意保存录音;通过微信聊天告知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应截图;发函解除时应当注意保管好邮寄凭证、签收凭证,
以备未来发生诉讼作为证据使用。
二、直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方式解除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承租人故意不接听出租人的电话,拒绝签收出租人邮寄的信函等情况,致使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不能送达,此时出租人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维权呢?扬远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
类似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不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该租赁合同。
本案中,若钱先生选择不通知其亲戚,而直接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提出解除合同,则
应当如何确定该《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呢?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房屋租赁合同》自起诉(或申请仲裁)之日解除;
2、《房屋租赁合同》自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解除;
3、《房屋租赁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承租人之日解除。
扬远律师认为,虽然上述三种观点看似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第1种观点更有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但
扬远律师认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第3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
其主要理由如下:
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
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从理论上而言,合同的解除权系形成权,
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A、解除权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B、相对方收到该解除合同的通知。因此,在当事人起诉(或申请仲裁)之时,只能视为其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若相对方并未收到该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则不满足《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民法典》解读——一直没签合同的房屋租赁,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吗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网友提问
小马把自己的商铺租给了A公司,租期两年,当时没签合同,一年半之后,小马收到了A公司寄来的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小马能不能要求他们继续支付租金满两年?
常律谈“典”
小马不能要求A公司继续支付租金满两年。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例中,A公司承租一年半以来,小马一直没和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也就是说,A公司有权随时提出不再租赁,但A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小马,小马也无权要求对方继续续租。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合同解除制度中新增了不定期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完善了合同解除制度,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的难点和痛点。
不定期合同是指合同约束力持续时间不定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比如说,在租赁关系里,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就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方或者承租方通知对方后,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注意,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这是为了在保护相对方在合同存续时间内的信赖利益,为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做好准备。
遇到房客不交房租,一直拖着,也不搬走,打电话不接,发消息不回,怎么处理
说起租霸一词,很多房东可能并不陌生,甚至有的谈霸色变,因为总是没有对付租霸的方法。那么房东遇到租霸怎么办呢?
锁门停水停电
:在多次催缴后,租客如果还是不缴纳租金,房东可以采取锁门或者停水、停电的方式要求租客强制缴纳租金
收集证据
:如果停水停电以后,租客还是不缴纳租金,房东可以手机证据,用手机短信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欠了租金,因为口头凭证在法律上无效;之后房东可以根据合同上面的最后租赁期限,要求跟租客解除租赁合同
备案入室
:解除合同以后,到联防队或者社区网格员备案,在对方欠租满2个月后,必须在第三方见证下,开门入室,然后拍照录视频,视频必须有门牌号和日期,如果房子内还有对方的物品,需要列好财物的清单,把物品保留好
保留物品
:虽然租客走了,但是法律规定两年期限内不能随意处置租客的东西,但是两年后就可以了,如果租客回来补交租金,还是可以把物品归还给租客的
扣除押金
:在检查完房间是否有损坏的情况和统计了拖欠的租金,房东有权从押金里面抵扣,如果拖欠租金不够的,房东有权起诉租客
签订正规租赁合同
:建议房东一定要跟租客签订正规租赁合同,这样在遇到租霸的时候,合同才能保护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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