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房产继承有规定期限吗?父母去世后子女怎样继承房产

2021 继承父母房产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其中就对父母的房产如何通过继承的方式转让给子女们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不少内容是结合当前的情况提出的新规定。也就是说,“继承权”新规,2021年起,父母房产统统按“新规”处置。

1、新的继承权增了2种立遗嘱的方式

立遗嘱在我国并不普及,因为在常人的观念中,遗嘱就等同于“将要去世”,有种不安的感觉。如果亲戚朋友或者邻居听到了谁家要“立遗嘱”,第一想法就是这个人是不是出现什么问题了,或者精神错乱了?没事儿立什么遗嘱。所以说,即便是很多老年人有立遗嘱的想法,但是除非必要,他们是不愿意公开立遗嘱的。

在以往,立遗嘱的常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是有很大的弊端和局限性,想要立遗嘱的人一般都是年迈的老人,既然年纪大了,那么行动自然迟缓和不便,还有的老人只能坐在轮椅上,公证处动辄几十上百公里路程,老人们经不起这样折腾。

新的继承规定,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

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

。这可就减轻了老人们的很多麻烦事儿,例如很多老人不识字、年老了认识不清,可以录像。

2、为了防止立遗嘱被迫无奈,新增了“见证人”规定

现在的一线城市房价4-8万元,二线城市房价也在1万元以上,如果没有父母们的资金支持,年轻人想要纯粹依靠自己买房子不那么容易,即便是买房了,可能这套房子不是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有研究显示,家庭1个孩子出生,就需要至少1套房子,随着这个孩子成年,家里至少需要3套房子(不管是置换还是总计3套)。一套房子几百万元,这可是很多人半辈子才能挣到的钱了。

所以为了争父母的房产,有很多兄弟姐妹们出怪招,例如事先跟父母讲一些事情,要求父母必须按照自己的意见立遗嘱,不然就有严重后果。所以,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

规定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才行,确保遗嘱出自老人内心的想法

3、新增加遗嘱的“宽恕”制度

顾名思义,

就是给老人立遗嘱一次反悔的机会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见到子女们不孝顺父母,但是为了获得父母的房产表面一套背后一套。所以“反悔”制度就给了父母们另外一道保障,有机会修改遗嘱。

4、新规定设定“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什么意思呢?就是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哪个遗嘱的时间距离现在最近、最新,那么这个遗嘱将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执行。这在以往可是不行的,根据以往的规定,在各类遗嘱中,只有“公证遗嘱”才具有最大的法律效益,不管子女们持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那最终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

新规定按照时间排序,

哪个遗嘱最新就按照这个遗嘱执行。

5、新规增加了有效继承人范围

虽然说现在有序开放了二胎,但是社会文化水平也在逐渐提高,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愿意生育,更愿意独善其身,随着家庭缩小化越来越明显,可能很多家庭没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继承人,那么这些人奋斗一辈子的财产和房产最终将给谁?

新规定增加继承人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位列其中。

都可以依法继承房产了。

这些就是新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改变。关于继承,并没有大家想象中那么简单,如果一不小心,可能就会失去继承财产。

这五种财产不能被继承

独生子女也不行!

之前,网上流传这样一篇文章,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房产了!”

这种文章看上去就像耸人听闻的谣言,

实际上还真不一定,

今天就跟您聊聊

五种子女不能继承的财产。

第一种情况,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

什么意思?就是财产表面上看来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实际上被继承人并不拥有全部的所有权,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有财产。

我给您举个例子您就明白了。

老张夫妇有两个儿子,夫妇俩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张名下,老伴去世后老张和小儿子一起住着。现在老张也去世了,留下一份遗嘱写明房子归小儿子。

那是不是大儿子就分不到房了?不是,大儿子还能分到1/6的房产。为啥啊,我给您看张图您就明白了

我们看图:

您看,实际上老张的太太也有1/2房子的所有权,如果老张的太太去世前没立遗嘱,那按照法律规定,老张的太太手里1/2的房产会由老张、大儿子和小儿子平分。

分配结果就是,老张占2/3产权,大儿子和小儿子各占1/6产权。而老张的遗嘱只能决定这房子2/3的产权归属。

网上说独生子女有可能不能继承自己的房子,也是这个道理。怎么解决这些问题?简单,立个遗嘱说明白就行了。

第二种情况,使用权不能继承

最常见的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公有住房使用权。

先说农村宅基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这块儿土地是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所以,宅基地不能算个人的遗产。但是,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是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而且就算儿女离开农村转成城市户口也能继承。

再说公有住房,个人对公有住房只享有使用权,而它的产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因此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过,如果公房“房改”后转为产权房,就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了。

第三种情况,有些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比如人身权、知识产权。老张写了一部畅销书,每年都有可观的版权收入,老张去世后,独生子小张作为继承人,仍然可以享有版权收入,但是老张作为作者在这部作品上的署名权、包括修改作品的权利等,小张都不能继承。

第四种情况,死亡赔偿金、抚恤金是不能被继承的

因为这份财产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获得,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注意了!这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第五种情况,保险金

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看情况。一般来说,如果保险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继承、买卖、还是赠与?

三种房产过户方式主要交啥税?

假设:小明(已成年)无房,父母有一套“满五唯一”普通住宅,90平米。

下面,我们根据这个案例,分析一下

继承、买卖、赠与

这三种方式涉及的税费吧!

政策补充:

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房屋赠与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政策补充:

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政策补充:

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

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遗产继承有诉讼时效吗老一辈留下来的房产超过20年还能继承吗

文/方达律师

最近有很多客户咨询:遗产继承到底有没有时效?老一辈留下来的房产,有20多年了,现在还能不能继承?笔者针对客户咨询比较多的这一问题,在本文中做一个归纳总结,希望能帮助大家。

先看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截止目前《继承法》没有被废止,就是有效的;那么,按照《继承法》对于继承时效的规定,是不是老一辈遗留的遗产超过20年就不能再继承了呢?

举个例子

老张和二张的父母老老张在上个世纪90年代留有一套房产,登记在老老张名下,老老张95年离世,老张和二张也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证名字变更,房产一直由二张居住至今。那么,到今年2019年,老张还可以继承老老张的房子吗?

像老张的这种情况,现实当中并不少见,大多是因为遗留房产面积较小,此前价值较低,子女成年后有足够能力买房,没有重视父母遗留房产导致,但按照上海市目前的房屋价值,父母遗留的房产即使再小,也有很大的他项预期利益,比如动迁、出租等。因此,此类法律问题有较多争议与疑惑。

法理分析

如果根据《继承法》规定,像老张这种情况,已经超过20年,老张就不能再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了。但是,法律往往不是单一存在的,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不是刻板的适用单一法条。笔者检索了众多裁判文书,结合自身经验,发现有的法院对理由进行了详细论述:

1、(2018)赣0803民初32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由于各继承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遗产至今未进行分割,应当归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在继承后发生的财产分割纠纷,其侵犯的不再是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对遗产所有权的侵害。共有人分割争议房屋的诉讼请求属形成之诉,该请求权基础为物权请求权。所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2015)洛龙民初字第1998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因被继承人白某戊、韩某去世之日起,二原告已取得法定继承权,且未表示放弃继承,二被告取得代位继承权,在继承的房屋未分割之前,房屋处于共同共有状态,系对共有物的分割,故不支持基于继承诉讼时效展开的抗辩。

有的法院对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只是一笔带过,如:(2016)粤03民终505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其诉请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备注:以上案例均只针对到不动产继承)

但总的来说,大部分法院对于老一辈留下来的房产超过20年后能够起诉要去继承是持肯定态度的。

法律争议点

有人会问:《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条法律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既然法院都不顾这条规定,这条规定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继承法这条规定不是没有适用的时候,

举个例子

,老张的父亲老老张和母亲老美张在1995年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老张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想,老美张在买房当年去世,房产证上还是老老张的名字至今未变。那么,到了今年,老张可以起诉要求继承老美张的房产份额吗?

:不可以,参考案例:(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8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谷文金于1976年4月去世后,发生遗产继承,但基于其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十年内未行使继承权,故不得再提起诉讼,该草棚房屋产权归张金英所有(前提事实:房屋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张金英名下)。

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就以上问题归纳如下:1、遗产继承中关于动产、货币部分,使用诉讼时效。2、遗产继承中涉及不动产部分,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老一辈留下来的房子即使超过了20年,后辈还是可以起诉要求继承不动产。

(备注:以上仅供参考,遇到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错过了继承的时效怎么办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节继承的开始

法言俗语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继承人取得物权的时间。那么,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研究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从继承开始的时间起算,可以产生多种法律关系。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可以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分割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的到期债权,继承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主张偿还。

《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据此,继承开始的时间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被继承人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生理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死亡的时间如何判断,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脑死亡说、心脏停搏说、脉搏停止说、脉搏停止且心脏停搏说、呼吸停止说等观点。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心脏、脉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为自然死亡的标准。如果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死亡日期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48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还应注意的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情形,对此,《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确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受害人死亡先后顺序问题,会对死者财产的归属问题产生影响,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如果无法确定谁死亡在先,那么财产分配便无从开始,用民事法律予以规范确有必要。《民法典》增加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规则,本条规定其实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所规定,同时在2015年《保险法》中也有所体现,即“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在继承开始后,还涉及继承开始的通知问题。所谓继承开始的通知,通俗地讲,就是指将被继承人死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继承开始的这一事实通知给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的情形。继承开始的通知是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亦是继承开始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这个前提条件和环节非常重要,其原因是,它能够确保《民法典》继承编所规定的“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这一目的得以全面准确的实施。进一步讲,只有当享有继承权的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时,才能够行使《民法典》所规定的一些权利,如参与继承、对其所享有的继承权进行处分等。反之,则无法行使《民法典》所规定的一些权利,如没有办法参与继承、没有办法对其所享有的继承权进行处分等。

那么,怎么进行通知呢?《民法典》第115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这也就是说,通知的主体有两类,一是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二是当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这一事实时,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通知主体。

在现实中,继承开始与遗产分割存在一个时差,这就发生了转继承的问题。继承开始,遗产所有权即整体移转给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而遗产分割,是将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为各自财产的过程。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其所应继承(或受赠)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即转继承(或转遗赠)。转继承也称为连续继承、二次继承或再继承。在转继承的法律关系中,实际接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如果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后死亡,则不发生转继承。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引起的转继承,区别于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割后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单纯的继承。转继承的条件是:

(1)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3)被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转继承人。

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妥善处理继承民事法律关系的关键。因为它涉及继承法律关系中如下几个重要的问题:

(1)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属期待权,只有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有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人,才分别按照继承顺序,实现其继承的权利。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具有婚姻关系的配偶才能确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与被继承人离婚,或者尚未取得配偶身份的,均不能为法定继承人;子女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收养关系中,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建立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或养父母)才能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被继承人死亡后,以收养为名而立嗣的子女,就不能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时,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或养子女,也不能为法定继承人。另外,是否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以继承开始时为标准。继承开始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该继承人死亡,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而只能由死者的继承人转继承。

(2)确定遗产的范围。因为财产所有人未死亡前,他可以随时将自己的财产出卖或赠与他人,也可以随时购进财产、继承财产或接受赠与、遗赠等,财产随时有可能增减。只有财产所有人死亡时,他的财产状况才能最后稳定,也才能确定遗产的项目和数额。同时,对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也应以继承开始时所负债务为准。在审判实践中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生前已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的,所赠与的财产不能再列为遗产范围。

(3)确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是无效的。因为,继承开始时到被继承人是否有遗产,继承人是否生存、会不会丧失继承权都难以预料;何况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尚属期待权,而期待权是不能处分的。在审判实践中,为承担父母的赡养费,兄弟姐妹间有表示“父母将来的遗产我放弃,现在对父母的赡养费我也不承担”。纵然兄弟姐妹间对此达成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只有从继承开始时到遗产处理前,对继承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法律效力。

(4)确定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法定条件。法律对“照顾”“多分”“不分或少分”都分别规定了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在继承开始前都可能发生变化,甚至可能转化,只有继承开始时,因被继承人死亡,上述条件才不再变化,有的虽可能变化,也应以继承开始时已具备的条件为准。例如,分割遗产应当照顾的对象,必须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又缺乏劳动能力,这两个条件必须并存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照顾。所谓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时)的状况为准。对“多分”“不分或少分”的条件,在继承开始前都可能发生变化,如原来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后来不尽扶养义务了;原来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后来有虐待行为了;原来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后来却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等。只有在继承开始时,根据实际情况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确定遗产份额的多少,与正确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5)确定遗嘱生效的时间。遗嘱是立遗嘱人按照法定方式,生前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立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可以依法变更、撤销,只有在继承开始时(立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不可能再发生变化,这时才能依法判断遗嘱的有效。

(6)确定死亡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继承开始时,原属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即应转移归继承人或其他取得遗产的人所有。财产的意外风险责任,也应随之而转移。继承开始后,即使继承人未对遗产进行分割,其所有权应当为继承人所共有。遗产分割时所有权的确定,应当追溯到继承开始时。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遗产实际所得的时间不是一个概念,这两个时间不能等同。

以案释法

王某汉、王某太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40年结婚,王甲、王乙、王丙系二人养子,小王系二人亲生子,王丁、孙某系王某汉侄女、侄女婿。王某汉、王某太生前因独居孤单,自2007年起,王丁、孙某便与二人共同生活,照顾二人生活起居、疾病就诊、陪护等。因长期照料,王某汉、王某太为感谢晚年陪护,亦为晚年生活保障,2010年,王某汉、王某太与小王、王丁、孙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确认由王丁、孙某照料王某汉、王某太终身,房屋一楼归王丁、孙某长期居住,二楼房屋归王某太所有。2014年,王某汉又与王丁、孙某、小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及《遗嘱》,确认房屋的二楼由小王继承,王丁、孙某负责王某汉与王某太的生养死葬事宜,该《遗赠抚养协议》及《遗嘱》经律师代书和见证,小王亦签字认可。王某太、王某汉分别于2015年、2017年去世,王甲、王乙、王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遗嘱无效,继承人依法继承该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本案诉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汉,其所有权占有为100%且双方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2014年被继承人王某汉在与王丁、孙某、小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及《遗嘱》时,被继承人王某太尚在世,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汉对于王某太的财产部分无权处分,因此在王某太去世时,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但王某汉作为被继承人王某太的配偶共同生活几十年,相互照顾陪伴,履行夫妻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可以对王某太的遗产适当多分。法院确认王某汉继承王某太(涉案房屋二楼)遗产的40%份额,王某太遗产(涉案房屋)的60%由小王、王甲、王乙、王丙各继承15%的份额,因王某汉对于二楼的财产份额赠与小王,小王又因王丁、孙某对于王某汉、王某太生前悉心照顾和死葬事宜声明将属于自己继承房屋部分转让给王丁、孙某夫妇所有,故王丁、孙某对涉案二楼房屋享有55%的份额。

本案中,王某汉在王某太尚在世时,使用遗嘱的形式处分王某太的财产,因此法院不予认定,王某汉对于王某太的财产部分属于无权处分,其遗嘱对王某太财产的处分无效,同时,继承应当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所以对王某太遗产的继承从王某太死亡后开始,王某太并未留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法官说法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有期限吗?错过了继承的时效怎么办?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限,是法律规定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的时间限制。《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在3年的时间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及时起诉,过了3年的时间,就丧失了胜诉权,就不能再请求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利。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复杂情况,《民法典》第194条也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果有上述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止。

为了解决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从而稳定财产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民法典》在第188条中又规定了继承权的最长存续期间,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就是说,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的20年内行使。20年期间届满,这个权利就消灭了。但法律也不是那么不近人情,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来决定延长。

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遗产是否就没人继承了?肯定不是。首先看该遗产是继承还是遗赠,如果是继承,放弃继承的时间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形式是以书面形式作出,没有表示的,就视为接受继承。如果是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形式没有特别规定,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在《民法典》第1124条中规定得非常明确:“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如果继承人均放弃遗产,无人继承,其他人是不是能分一点?不能。法律对无人继承的遗产也作出了规定,无主遗产会收归国家用于公益,或归集体所有。《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维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维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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