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产纠纷律师?重庆房产纠纷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事务所前十名打算找律师的不妨看看

近来不少重庆的朋友找我推荐擅长处理刑事案件、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遗产继承纠纷等等案件的律师。

重庆比较有知名度的律所有:坤源衡泰、大成、索通、德恒、盈科、泰和泰、锦天城、京师、中钦国彦、重庆学苑等等。

这些律所其实网上一查就有了,大家之所以还是在找我推荐律师,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不知道怎么筛选律师。

选律师首先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来决定是否选择知名律所,有名气的肯定收费会高一些,但对应的服务可能会完善些(不绝对,大律所不靠谱的也大多)。

如果案件情况很复杂或者涉及财产特别多,我还是建议找大律所的资深律师帮你处理,毕竟他们更有经验,案件交给他们会放心些。

情况简单的就找普通律所的律师吧,特别是入行时间断的,他们能处理简单案件,收费也低。实在钱多想请知名律所的也可以。

然后就是根据案件类型选择律所、律师了,就如同看病要找专门的科室、医生一样,他们都是有不同业务受理范围的。

当你想快速了解一位律师是否靠谱时,最快的方式是:看案例+面谈。你要看他有没有相关案件的胜诉经验,面谈主要是听律师对你的案件的分析、给的建议是否可取,以及眼缘好不好,毕竟一旦委托就是长期的相处。

以上都是我推荐律师的经验总结,如果你看了还是不会筛选律师,我在重庆有很多了解的律师资源,可以及时帮你推~荐律师的。

重庆房产律师以案说法:借名买房,房子究竟是谁的

案情回顾:2006年4月,魏某以赵某名义竞买案涉房屋,魏某持有房屋付款凭证及竞买次日赵某向魏某出具的《证明》,记述赵某受魏某委托购房、资金全部由魏某投入、实际所有人系魏某等内容。案涉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2010年2月,赵某向李某出售案涉房屋,李某履行付款义务,赵某交付房产证及房屋,但一直未过户。2015年4月,赵某向某信用社抵押借款未还被诉,致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

2015年10月,赵某前妻衡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一审判决支持衡某诉请。魏某提起确权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案涉房屋归魏某所有。李某知晓后,对赵某、衡某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魏某、赵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魏某与赵某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夫妻关于离婚后房屋归属约定能否对抗房屋买卖合同?借名买房约定能否对抗善意买受人?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本系列案涉及两大法律关系:一是李某与赵某2010年2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是2006年4月赵某出具的案涉房屋归魏某所有的《证明》,两大法律关系所涉交易标的物重叠。

如案涉房屋归魏某所有,则李某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得到实际履行。魏某主张其为实际出资人,有房屋付款凭证、《说明》,魏某与赵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赵某,对外具公示公信效力,李某基于信赖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在李某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后,赵某本应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赵某的违约行为是形成纠纷的主要原因,依法应承担协助过户义务及违约责任。

赵某、衡某未对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及时行使撤销权,自行约定离婚后案涉房屋归属的处分行为,损害了善意占有人李某的合法权益。赵某向魏某出具的《证明》系二人内部约定,李某无法也无义务了解其中内容,只能且只需根据物权公示登记作出判断,推定登记权利人享有正确、合法的物权。因此,《证明》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

重庆离婚房产律师17318410031瀚沣律师事务所

重庆顶呱呱律师给你支招,甲方即不竣工验收也不结算怎么办

由于建筑设计专业性强,如果对方拒绝竣工验收,那么对施工方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先应当审查自己的工程资料等是否完备,证据是否充足,再者最好是能调取业主建设单位拒绝验收的书面证据。这样在诉讼中就对贵公司极为有利了,证据不足,冒然起诉,在建筑诉讼中施工方是非常被动的。

竣工验收的义务是业主的,如果已经交付使用,物业已经接受那么实际上对方已经应当给你们支付工程款了。再者,项目是否是政府工程呢?如果是政府资金投资,一般是需要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的?是否做了审计?审计结果如何?如果没有审计,则看你们合同的约定,需要审计的也需要等待审计结果再提诉讼,当然如果对方拒绝验收导致无法审计的除外。

工程竣工日期对于工程施工方来讲,具有特殊意义,不仅是施工方主要义务完结的标志,更重要的是标志施工方可以要求业主建设单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顶呱呱律师表示:

确定竣工的日期基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合同中有约定竣工日期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2、如另行协议将工期顺延的,应以重新确定的竣工日期为准;3、因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应当将延误的合理时间在工期中扣除,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工程应当竣工的日期;4、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应当竣工日期;5、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工期应顺延,在此基础上确定竣工日期。

但是,在建筑纠纷中,常常存在发包人业主拒不验收接受工程,或者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就擅自使用了工程的情况,导致工程款无法计算起付日期。对此从有利于承包人角度讲,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以访问网址http://www.dggfl.net/list-58-1.html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
  • 深圳夫妻财产怎么分配,夫妻双方财产如何分配
  • 深圳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分
  • 深圳夫妻双方离婚后房子怎么分,深圳 离婚 房产分割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北京海淀区的协议离婚程序是什么?
  • 北京离婚律师咨询:离婚协议书债务部分怎么约定?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