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遗产 遗产的分割原则

遗产的分配原则

遗产的分配原则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于遗产分配大致有如下原则:

1、继承份额均等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程度相当,尽义务基本相同。

2、特殊照顾原则

此原则分为两个层次:

(1)对继承人而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对生活非常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与其它继承人分配的一样多,这就是违反继承法的,该继承人可以在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时起二年内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对继承人以外的人而言。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实践操作中较灵活。

3、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

即多尽义务多继承、少尽义务少继承、不尽义务不继承。此原则也有两个层面:

(1)在继承人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如何确定“适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其份额可以多于继承人的份额。如果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剥夺了其继承权利,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协商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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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有哪些原则和分配方式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即确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

(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在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非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要求分得适当遗产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遗产的分割:

按照遗嘱指定或法律规定在共同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进行分配的行为。

1.遗产的确定

遗产的确定:在分割遗产前,应将遗产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区分开,也叫作析产。

(1)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遗产与其他共有财产的区分。

如与合伙人共有财产的区分、与朋友共有某物的区分等,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剩余的为遗产。

2.遗产分割的原则

分割遗产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首先应按照遗嘱的指定分割遗产。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保留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物尽其用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3.转继承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

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应具备下列条件:

(1)被转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3)被转继承人生前未立另有安排的遗嘱。

被继承人债务(遗产债务):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个人清偿的财产债务。

被继承人债务主要包括生前所欠的税款,合同债务、侵权损害赔偿债务、不当得利返还债务等。

被继承人以个人名义所借之债,有些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家庭共同债务,此种情况下的债务不能全部作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遵循如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保留必留份原则。

《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4)连带责任原则。

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系共同共有,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共同继承人内部,则应当按照各自

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分担遗产债务。

2.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继承法》(第27条)规定:

1.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第33条);

3.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34条)。

4.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

1.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2.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直接举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吧。

孙长江于2000年9月6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价值20万元)有其妹妹孙长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孙长河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常珊珊。2001年12月8日,孙长江又立自书遗嘱一份,该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常珊珊。2002年7月8日,孙长江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孙长虹和弟弟孙长河外,孙长江没有其他继承人。孙长江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万元,债券6万元。另外,孙长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万元。

问:(1)孙长江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

孙长江所立的公证遗嘱有效。

因为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可以任意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立有的数份遗嘱内容发生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对孙长江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

孙长江的遗产应当按照限定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方式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和分割遗产。

①应当用尚未处分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遗嘱处分的财产支付。

②如果没有债务,孙长江未处分的6万元债券按照法定继承由孙长虹和孙长河均分。

③孙长虹和孙长河还可以按照公证遗嘱分别分得一套房屋和10万元存款,孙长江的女友接受遗赠后可以获得10万元存款。

(3)如果孙长江的遗产已被分割,对其所欠王玉山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根据是什么?

如果遗产已经被分割,发现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尚未偿还的,应当先抽回法定继承的6万元债券进行偿还,不足部分,再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按照其所分割财产的比例偿还。

孙长江欠债14万元,先由孙长虹和孙长河法定继承的6万元债券中各支付3万元;

剩余的8万元债务,由孙长虹支付4万元,孙长河、常珊珊各支付2万元。

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财产分割原则是:

1、一方个人财产的,除另有约定外,不予分割;

2、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男女平等原则;

4、其他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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