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中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哪里问题

我国《继承法》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主要体现在继承范围的顺序上。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在确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方面,两种继承顺序的划分依据不仅是血缘关系、亲属关系,还有权利义务关系。

) )丧偶的儿媳妇对岳母、丧偶的女婿对岳母没有继承权。 010(3010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丧偶媳妇对岳母、丧偶女婿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享有继承权,并与第一顺位继承人相提并论。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也是根据双方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来决定有无继承权。

)3)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的,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应当不分或者少于。

)如果一部分人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对死者履行了很多赡养义务,继承法的规定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5)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严重虐待或者故意杀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剥夺其继承权,使其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

(六)继承或者遗赠遗嘱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撤销接受遗产的权利。

(七)根据遗赠扶养协议,赡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的生死葬义务,并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8)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同时承担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不能只享有继承权而不承担继承义务。 但是,偿还税款和债务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但是,有些规定并没有机械地适用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例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无劳动力继承人,在分配继承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三条)这里也包括因年老体弱或者残疾或者未成年等原因未能对被继承人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仍然可以获得比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更多的遗产。 另外,根据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的情况下,应当保留胎儿继承部分。 ”由于胎儿尚未出生,当然不能说是履行义务的问题,但为了保障他们出生后的生活,也要保留继承部分。 这样才能保护这些特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遗产的经济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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