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什么区别吗

一.代位继承和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代位继承和转属继承都是由于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一)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死亡。

(二)继承的内容不同。 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加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加继承活动。辗转继承只对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

(三)继承人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可以在继承人和有直系血亲或拟任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发生,如子女、孙子女、孙子女,且不受世代限制成为代位继承人; 转嫁继承人仅限于直系血亲或者拟任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范围,由于转嫁是继承人的遗产,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有继承权。

二、代位继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代位继承发生的理由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并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 这是一种法定的继承方式,《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的份额。 因此,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发生代位继承的理由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即使拟任血亲也可以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继承的子女抚养、已形成扶养关系的子女生育可以代位继承; 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供养子女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的养子也可以代位继承。

4、《继承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无权要求与代位继承人顺序相同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 也就是说,两个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之一,不能按人头参与继承、分割、转让。

无论是代位继承还是转属继承,其实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继承方法,之所以自然地以这种方式继承遗产,往往是因为发生了比较特殊的事情。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期间死亡,或者被继承人在继承人死亡后但在遗产开始继承之前死亡的。 实践中区分代位继承和转属继承可以在上述三个方面进行。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深圳夫妻财产怎么分配,夫妻双方财产如何分配
  • 深圳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分
  • 深圳夫妻双方离婚后房子怎么分,深圳 离婚 房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