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对放弃继承附加条件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是有条件放弃继承权的,应当看所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判断是否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指示。 如果未显示,则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接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 如未指明到期,视为放弃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骗、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继承人可以部分放弃继承权吗?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只能接受一切或放弃一切,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接受一部分或放弃一部分。 如果允许继承人部分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将只继承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继承人只享有部分遗产权利,让与其他继承人应得的遗产权利的,继承后,可以继承其所得遗产,或者在遗产分割时放弃。
法律没有限制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时附加条件,但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 也就是说,能否附加条件,关键要看继承人附加的条件是否合法。 另一方面,即使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也只是放弃了继承该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之后,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之前就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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