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不久前发生了一起罕见的离婚案件。在:年,一对夫妇因为感情不和而去法院离婚。一审法院支持该妇女的离婚主张,并依法分割了她们的共同财产。该名男子拒绝接受此案,并提出上诉。出人意料的是,在上诉期间,丈夫意外死亡,因此死者的“妻子”和死者的兄弟发生了争执。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妇女是否仍然是死者的“妻子”?他们离婚了吗?谁应该继承死者的遗产?这也是每个人都关心的问题。
事件回顾
丈夫二审期间意外死亡
起初,他的妻子吴晓敏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理由是她与丈夫王振强的关系破裂。2009年2月21日,法院判决吴晓敏与王振强离婚,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依法给予其丈夫王振强价值4.3万元的财产。2月23日,双方签署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但王振强不服一审判决,于2月27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在王振强的上诉过程中,2009年3月10日,王振强外出时不幸遭遇车祸,获救后死亡。二审法院立即裁定终止吴晓敏与王振强的离婚诉讼。
吴晓敏埋葬了王振强。葬礼结束后,王振强的弟弟王突然来到。他提议:"我哥哥在离婚诉讼中的财产现在应该由我继承。
对此,吴晓敏坚持认为:“你与你哥哥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我和王振强还没有离婚,所以王振强的遗产应该由我来继承。”因双方发生纠纷,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兄王振强的遗产。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吴晓敏与王振强的离婚诉讼已由法院裁决,但在判决生效之前,他们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和婚姻状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判决的有效期限为15天,即当事人在收到一审判决后的15天内没有上诉,具有法律效力。王振强上诉后,一审判决没有法律效力。二审期间,王振强因车祸突然死亡,导致离婚诉讼终止。王振强和吴晓敏的婚姻关系一直持续到王振强去世。因此,他的妻子吴晓敏可以成为第一个继承王振强遗产的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个订单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将继承,但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将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它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最终,法院裁定吴晓敏继承了王振强价值4.3万元的遗产。(本文中的当事人姓名和诉讼时间已在技术上得到处理)
律师解答
她依然是他的合法妻子
夫妻继承权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
“本案的焦点是在离婚上诉期间丈夫和妻子是否有继承权。”贾律师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中的“配偶”是指合法结婚并确立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丈夫和妻子是彼此的配偶。配偶有权继承彼此的遗产。这种继承权是建立在婚姻关系的基础上的,所以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这种继承权就会被破坏。
上诉期间一审判决不发生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及不允许的判决和裁定”
本案中,王振强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振强与吴晓敏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
离婚案一方当事人
死亡诉讼终止
二审期间,王振强外出时被一场车祸救出后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终止:首先,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第二,被告死亡,没有继承权,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第三,离婚案件的一方死亡; 第四,当事人一方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养费和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下死亡。
根据上述规定,二审法院立即决定终止吴晓敏与王振强的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