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协议书有效吗,解除婚约协议书无效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导游:我还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但是我的村委会已经把他们两个登记为夫妻。这场婚姻是同居还是事实婚姻?

基本情况:

孙谋和余某都离婚了,并于2001年3月开始恋爱。一年后,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他们住在一起,但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他们所属的村委会也将他们登记为夫妻。2002年10月,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并签订了《解除婚约协议》,明确了同居期间财产和债务的处理方式。两个月后,他们又恢复了同居,直到于状告法院,要求解除与孙的同居关系。

分歧:在这种情况下,对孙与余关系的性质有两种看法:

第一种意见是,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同居。原因有三:1。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法第24条,如果符合结婚条件的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没有结婚登记,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事实婚姻本身是非法的,只要双方不登记他们的婚姻,法律就不能为他们提供与合法婚姻关系相同的法律保护。2.尽管法律没有确立事实婚姻的“事实解除”制度,但没有明确禁止。法律上没有禁止意味着许可。3.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承认和保护是有限的。法院在审查和判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时,应以双方在受理案件时的地位为标准,不能在过去某段时间内对关系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事实婚姻。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已符合实质性要求,视为事实婚姻。因此,甘南与余女的关系符合本文,即事实婚姻。2.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两种形式,即登记离婚制度和诉讼离婚制度,但没有“事实离婚”制度。个人关系不是契约关系,有血缘关系的个人关系不能解除,有血缘关系的个人关系没有法定程序不能解除。因此,甘南与余女解除婚约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两人之间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登记婚姻之一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或者事实婚姻之一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的,后一种婚姻关系应当解除,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

因此,在第一次分居后,孙谋和余某与其他人登记结婚或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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