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有条件给予另一方经济援助,包括:
1.受助方一定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住所,生活就很困难。判断离婚当事人是否生活困难,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其财产能否维持其基本生活为标准。生活困难有许多原因,如因年老和疾病而无法继续工作,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因受伤或疾病、无生活来源等而丧失工作能力。至于离婚后有法定赡养义务和赡养能力的亲属,他们是否仍被视为生活困难?就离婚而言,一个人应该决定是否在生活中陷入困境仅仅取决于他的财产和谋生能力,而一个人的亲属是否有义务和能力支持可以忽略。
2.离婚时,一方生活一定很艰难。也就是说,这种经济援助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仅限于离婚的时间。如果一方在离婚时没有困难,但只是在离婚后,另一方没有义务给予经济援助。
3.对方必须有经济能力给予经济援助。一方生活艰难,而另一方没有必要的经济能力提供帮助。例如,一个人的生活有困难,或者只能勉强维持生活,也就是说,他没有义务提供经济帮助。
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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