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审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应当注意的问题

审理此类侵权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间接侵权婚姻关系是一种附属于侵权主体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而不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有两种法律关系,即当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有两种损害后果,这两种法律关系构成侵权行为。侵权法律关系之一是主要的侵权法律关系,它侵犯了受害人的健康权,产生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侵权的另一种法律关系是对配偶权利的侵犯,这导致对侵犯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前者的侵权法律关系是主要的法律关系,后者的侵权法律关系是次要的法律关系,附属于主要的侵权法律关系。

在这两种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中,是一种重合的法律关系。主要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是侵犯健康权的双方当事人,而次要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健康权受害人的配偶和加害人。

其次,间接侵犯婚姻关系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应具备四个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其中,违法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是违反法律义务,直接违反是不侵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法律义务。破坏性事实的要素有两个。一方面,它损害了健康权;另一方面,它损害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即配偶之间的性利益。因果关系的要素是,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与受害人配偶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性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有必要具备这样一种双重因果关系,从而构成间接侵犯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最后,主观过错的要素,包括故意或过失,可以构成。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构成侵权责任,过失也构成侵权责任。

在处理此类侵权案件时,我们应注意的事实是,确定侵权责任主要是确定主要侵权责任的构成。在主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础上,我们应该研究婚姻关系间接侵权的构成,即确定婚姻关系间接侵权的构成是否成立。

第三,间接侵权婚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遵循适用于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性质的归责原则。

如果主要侵权行为的性质是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犯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应由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如果主要侵权行为的性质是无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权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应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并且在责任构成上不再需要主观过错。

同样,如果主要侵权行为的性质是推定过错责任,而主观过错的要件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那么继主要侵权行为之后的间接侵权婚姻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不需要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假设加害人有主观过错;如果伤害者认为他没有过错,他将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他的要求,如果他证明他的成立,他将被免除责任。

第四,婚内侵权间接侵权的责任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费。侵犯健康权构成侵权责任,同时也构成间接侵犯婚姻关系责任,因此应当判断侵权人不仅要承担侵犯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还要承担侵犯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确定此类侵权案件的责任,关键在于判断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主要侵权行为。侵权人的主要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应该保护索赔权的实现。至于间接侵犯婚姻,只要侵犯健康权不仅造成健康损害,而且造成受害人的性功能障碍,不履行配偶之间的同居义务,损害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就应视为侵犯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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