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而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损害婚姻和家庭关系、因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赔偿制度。不管是哪种过错,只要违反了基本原则,导致婚姻破裂,就应该得到赔偿。 第446条规定的现状远未包括过错责任的范围。这四种法定离婚损害赔偿原因与法定离婚原因并不完全一致。事实上,离婚的法定原因还包括反复吸毒、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嫖娼、赌博等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况。这些情况都是错误。因此,离婚损害的法定事由并未得到普遍规定,而应被视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只要夫妻一方因离婚而受到伤害并且没有过错,他们就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首先,在物质赔偿方面,显而易见,物质赔偿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易于量化、计算和取证,也有利于对受害人的司法救济。其次,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个人利益和精神健康的损失,不仅难以评估和收集证据,也难以充分补偿和抚慰受害人的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虽然也采用财产赔偿的方式,但它是精神安慰。它是一种特殊的补偿,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的双重功能。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应由法官根据每一案件中对无辜方的不同损害程度来决定。具体的量化应由许多无形因素来衡量,如受害者的生命权、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姓名、肖像、身体自由、心灵自由、隐私、决策权、居住权、同居义务、忠诚义务和日常事务代理权。为了体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一项相对较新的制度,赋予离婚案件中的无辜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体系,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它为司法机关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