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离婚案件都涉及婚外情。许多当事人因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方”的证据而感到不安。一般的当事人只能得到电话列表、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相对亲密的照片、证人证词,甚至被困在门外。这些证据只是间接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
以下五种证据在证明力方面相对较强:
首先是“保证”、“道歉信”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匆忙写下悔过的书面证据;
其次,对诽谤事件进行了调查等。
第三,单位核实员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处理他们的生活方式问题,也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第四,信件、短信、电子邮件等。两党之间。除了书面证据之外,这种证据应首先经过公证,然后提交法院;
第五,收集这样的证据非常困难,可以通过拍照和录像获得,但我们应该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律师建议: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收集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除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之外,往往希望按照《》的过错赔偿制度获得赔偿。《》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二)配偶一方与其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和婚外异性不能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然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说明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意味着什么。因此,有效证明配偶依法持续稳定地与其他人生活在一起显然是不可行的。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收集第三方证据时,应充分估计获取证据的可能性和调查取证的成本,以免得不偿失。
主编: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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