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份子钱怎么处理,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礼钱”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

虽然它没有受到法律的赞扬,但没有人能避免它。当我在2000年结婚时,我也给了我妻子1001元(千分之一英里)作为礼物。当然,那时候它很受欢迎。

因为巨额的礼物钱,它包含了给予者,甚至是给予者的父母一生的努力。因此,当丈夫和妻子反目成仇时,给予者经常要求对方归还。

至于赠与的金钱是否可以返还,以前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处理原则是赠与的金钱是有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都很短,他们可以“酌情”归还;如果他们已经结婚很长时间了,就不太可能归还。这次提出的解释 (2)更加具体,很明显,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退回:

首先,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二:虽然婚姻登记手续已经完成,但他们并没有同居;

第三,礼钱是在婚前支付的,支付的行为使付款人的生活变得困难。

即使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如此明确,仍然存在法律问题。的确,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使他们住在一起,礼物的钱仍然可以退还,甚至可以说全部都可以退还。然而,婚后一方支付礼品费的行为在法律上仍有争议:

(1)婚后,一方是否向另一方支付礼物是共同财产。根据第17条,在婚姻关系期间,丈夫或妻子收到的礼物是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给另一方的礼物也是婚姻关系中的“礼物”。这部分“礼物”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还是丈夫和妻子在某些财产上的“协议”?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赠与人也可以得到一半的赠与金;如果是财产上的特别“协议”,它只能属于接受者。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应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因是根据《婚姻法》第19条,约定的财产应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只要双方在赠送礼物时没有附上书面形式来表达他们的决心,他们就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2)婚后,父母一方是否支付另一方的礼物是共同财产。与上述理由相同,结合《解释(二)》第22条,笔者认为这份礼物是给夫妻双方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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