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情况下,婚姻关系的破裂往往伴随着婚姻的结束。然而,离婚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尤其是当双方都有孩子的时候。离婚后,无论谁拥有孩子的监护权,都不可能切断对方和孩子之间的关系。毕竟,血缘关系是无法抹去的。那么,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离婚协议不探视怎么能被认为是有用的呢?
一、探望权在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
在探望权制度的建立上,我国采取协议优先的原则,离婚当事人应通过协商确定探望权。
在许多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探视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发生纠纷后根本无法操作。例如,儿童探视权是这样商定的:探视权的行使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这种协议可能使离婚一方在不抚养子女的情况下难以实现探视权。因此,在起草离婚协议时,有必要规定探视权的行使时间(每月探视权一次、每周探视权一次或以其他方式探视权一次、注明开始时间等)。)、地点(对方的家、自己的家、户外等。可以灵活商定)、方式、一方是否需要在场,以及当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时应承担何种责任。
二、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由于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当一方未能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支付和协助行使探视权的义务时,另一方必须再次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审理后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方可强制执行。一方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根据判决或者调解执行。
中国《》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拒绝执行抚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协助实施的责任。当然,儿童探视权的行使不是针对儿童的人身,而是由法院的执行机构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方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拘留、罚款等。并责令他们改正错误,说服他们同意对方行使探视权。
血性,即使你不探望,也不能保证对方不行使探视权。为了防止一方拒绝履行协议,保障儿童的探视权,在签订协议时应说明探视权的具体事项。一方拒绝履行协议时,可以通过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