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他们的身体、禁闭、冷冻和饥饿、侮辱他们的人格、威胁他们的精神和对他们进行性压迫等手段,对他们进行身心伤害、摧毁和折磨。遗弃是指拒绝赡养需要赡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这表现在生活中缺乏经济支持和照顾,使得被赡养人的正常生活无法维持,甚至生命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的离婚案件有所增加,甚至出现了毁容、残肢、杀害夫妻等恶性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状况,以及暴力、虐待、遗弃的事实和情节。如果平时感情不好,上述行为频繁、一致、恶劣,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如果调解失败,应准予离婚。平时感情还不错,上述行为是暂时的,情节不严重,应负责康复,注重调解解决纠纷。
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于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该制止它。
受害人请求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愿意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应当出具离婚证明。
第三十二条男女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a)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未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而另一方提出离婚,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