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因损害赔偿所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损害赔偿贷款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吗

王诉李离婚案,涉及贷款3万元。原来,这笔贷款是由于王自己的责任和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因为他没有钱治好伤并支付赔偿金,他从银行借了3万元,其中1万元是他自己治好的,另外2万元是用来支付赔偿金的。现在,由于感情问题,王状告李离婚。在审判中,双方都看到这笔贷款是否应该是夫妻共同的债务。王声称这是他在婚姻期间因自己的意外而获得的贷款,本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李称这是王的个人意外伤害责任贷款,家庭生活和夫妻双方均未使用,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王的个人债务。

评论:

审判后,合议庭对这一债务是否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这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由于该笔贷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负担,而是由王个人承担的治疗伤害和赔偿责任,故应为王个人债务。

一种观点认为,这部分用于治疗伤害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补偿的部分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有义务互相帮助,互相照顾,互相照顾,不管受伤还是生病。当一方因受伤或生病需要治疗而又没钱时,另一方应支付治疗费用。这是一项法律义务,在道德上是正当的。至于赔偿,则是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因此,贷款到期的后果应该是个人债务。

一种观点认为,这笔债务应该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因为夫妻有义务互相帮助和支持,在婚姻关系中,作为夫妻,无论发生什么意外,对方都有义务帮助和帮助。本案中,王的侵权行为并非其主观故意。因此,因其过错造成损害的贷款赔偿所欠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用于自我治疗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作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有义务互相支持和帮助,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期间,丈夫或妻子生病或受伤,而另一方有义务帮助治疗。因此,在本案中,如果王受了伤,又没有钱治疗伤势,这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之所以不能认定为连带债务,是因为它是由过错责任产生的债务,这与王本人是分不开的。侵权人为王,非李,受害人只能向王主张权利,无权向李主张权利。因此,这部分债务不应是连带债务。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被害人有权向李主张,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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