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调解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要程序。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但是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都可以尽量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减少或避免滋生新的纠纷,同时也有利于抚养子女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法院调解离婚案件不需要当事人申请,但人民法院依法主动启动。
2?调解离婚案件的双方都应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参加调解的,除不能表达意愿的以外,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调解意见。对于不能出庭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出庭调解。
3?在正常情况下,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相互协商,双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应通过判决来决定。法定代表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作出判决的,可以根据协议作出判决。
4?调解和解离婚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调解,并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法官和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和解离婚案件,无新理由、新情况的,原告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
5?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调解协议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只申请再审离婚案件的,调解涉及分割财产,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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