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正案)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的重大过失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并尽最大努力进行调解和解或判决不允许离婚。”
这是我国保护军人婚姻的一项特殊规定,也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保护军人婚姻。也就是说,在没有征得士兵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以士兵没有重大过失为前提,决定解除士兵的婚姻关系,以确保士兵在成为被告时胜诉。
人民军队肩负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军人婚姻给予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传统,也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军事婚姻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1.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并服兵役的干部和士兵。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未服兵役的工人和其他人员,以及退休、复员、转业人员不在现役军人范围内。
2.“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含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要求与现役军人离婚的情况。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者现役军人要求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3.对“士兵同意”的理解。军人配偶申请离婚后,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军人配偶进行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禁止离婚。
4.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犯了重大错误的军事人员。应该强调的是,这一规定有一个前提,不能理解为只要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无论如何也不能判决离婚。当士兵犯了重大错误时,这一规定不适用。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军队有重大过失”是指: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或者有配偶与其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和其他不良习惯是不会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