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遭受家庭暴力怎么办,遭受家庭暴力离婚的取证方法

引言: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但面临取证困难的问题。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法院很难支持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面对这一问题,除了当事人重视收集证据外,法院还应完善获取“家庭暴力”证据的规则!运用举证责任转移、优势证据规则,在法院的协助下,协助当事人依申请或依职权取得证据,在审判中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主要证据规则。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家庭暴力时,应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特点和举证困难。只要被害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就应当确认原告提供的优越证据,从而降低举证和鉴定的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第二,一方面,我们应该遵循全面客观审查证据的原则,即我们不应该单方面或甚至“以单独证据决定案件”和作出主观假设。在实践中,鉴于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和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官应根据自己的权限主动核实证言。经过审查,如果与被害人提供的证据一致,并且没有作伪证,证人证言可以视为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来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在实践中,应该考虑受害者向亲戚、朋友、邻居和同事讲述其丈夫的暴力行为时的难以忍受性和真实性。特别是,由于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他可以考虑他的问题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第三,此类案件应采用举证责任分阶段程序,即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在第一阶段,受害者提供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也就是说,"谁主张提供证据"。在这一阶段,受害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肇事者殴打、捆绑、残害和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具体表现如下:报警证明、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专家证明、向有关部门投诉的证明、亲属、同事、邻居、租房房东的证词等证据材料,以及加害人所写的悔过书或保证书,也可作为证据材料提交。如果被害人在现阶段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他可能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在第二阶段,犯罪人反驳受害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即举证责任转移给犯罪人。如果行为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否认侵权事实,则可以推定存在家庭暴力,这也符合诉讼证据抗辩原则。

第四,受害人因客观原因难以举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此类案件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1)家庭暴力救助部门存档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处理记录等相关材料;公共场所摄像机监控装置收集的数据,如相关单位和社区等公共场所摄像机监控装置目标范围内的家庭暴力;相关证人不作证,也不能出庭作证,但声称“司法人员将调查能够为他证明的情况”等。这些情况应属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往往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不进行调查。当前,人民法院应加强根据申请获取相关证据的功能,以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薄弱的缺陷,体现为民公正的宗旨。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使用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应当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础

离婚夫妇之间精神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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