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发布第一批司法解释以来,第二次解释《婚姻法》在婚姻家庭纠纷审判中的正确适用。
新婚姻法有29个司法解释,将于2004年4月1日生效。该司法解释侧重于夫妻债权债务的处理。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
及时制定婚姻法第三条、第四条司法解释。
聚焦婚姻法解释
房屋分割:房改应根据离婚时的市场价格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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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双方不能就有争议的房屋的价值和所有权达成一致,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主要关注具有福利性质的房屋,如房改。最高人民法院26日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房改应按市场价格进行分割。
说明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买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收益分成。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该房屋供双方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在双方结婚之前,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被视为给子女的个人礼物,除非父母明确向双方表示该礼物。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夫妻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
解除同居关系:关于同居财产和子女抚养的争议可以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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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案件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被解除一方要求的同居属于夫妻一方与其他人同居的案件除外。对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说,配偶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终止同居关系;对于男女双方都没有配偶的同居关系,由于这种关系不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当事人只要求终止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就财产分割提起诉讼,是受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平等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同一婚姻关系的不同离婚案件时,应当先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离婚案件应当在申请离婚判决后审理。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未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一日内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表示,双方在民政部门就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共识的结果。对任何一方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的自由处置。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接受该决定带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