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心置腹的典故,律师“推心置腹”谈离婚(一)

1、在我们的案件接待中,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是是否被判刑。

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一旦离婚案件进入法律界的视野,无论他是律师还是法官,他都必须首先考虑案件是否可以驳回,以及为什么可以或不能驳回。这是应用标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进一步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

2.与离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哪些条款规定了判断的“标准”?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系统地分析整套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律师不仅要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婚姻法》)的适用,还要根据具体案例,对《婚姻法》的几个问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

最高法院发布了63个司法解释,其可操作性比《婚姻法》更为具体。因此,“六十三”应用更频繁。

此外,最高法院还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等其他方面,如缺席审判、涉外执行等。

除了国家统一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一)、(二)》等指导性意见外,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中各种复杂情况的出现,省高级法院已经发布或正准备发布相关《处理离婚案件的指导》。这些审判指导意见出台后,起到了统一一审和二审的作用,成为处理离婚案件的“准法律”。

例如,2002年,上海高等法院颁布了一项禁止“忠诚协议”的法规。从那以后,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都没有法律效力。例如,张南和李女同意:“如果离婚是由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造成的,该方应赔偿无辜一方50万元”。尽管有这一协议,只要“不忠”不构成婚外同居(必须长期同居)或重婚(必须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这些协议就没有法律效力,上诉法院不会支持它们。在高等法院发布指导意见之前,支持忠诚协议的判决没有错,也没有做出任何调整。

此外,在江苏省,诉讼离婚必须明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婚姻家庭案件讨论稿》虽未于2005年正式发布,但对如何处理离婚时一方恶意借款、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款等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指导审判产生了实际影响。

如果您聘请的律师只向您提及《婚姻法》的一般规定,而不了解司法解释 (1)和 (2)的相关规定或上述其他解释性规定或审判指导规定,建议您在聘用时要慎重。目前,江苏省整个律师行业还远未实现细致的分工,大多数律师都是万金油式的律师(这里不贬义);相对而言,当专业律师处理专业问题时,特别是当案件复杂且有许多有争议的财产时,结果可能会好得多。

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只有《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判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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