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无过错人”,有过错的人不能请求和获得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其他损害赔偿,可以单独提起。它必须附在离婚诉讼中,并在离婚时提出。有些同志认为第三方索赔应该分开诉讼。

在婚姻和家庭中,一方可能因为另一方的虐待,或者因为另一方不在乎,或者因为另一方懒惰、无所事事、懒惰、赌博、小偷小摸等而有婚外情。或者是因为对方的婚前性行为,甚至是因为对方有婚外情。

在这些案件中,重婚、同居、虐待、遗弃等。当然是重大过失,但仅仅因为冷漠和懒惰等相对较小的过失而失去索赔权是不公平的,甚至重婚者、同居者和犯罪者都以此作为辩护,这使得受害者的索赔失败。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和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大量过失相对较小的当事人丧失了索赔权,第46条规定的功能很难正常发挥,也很难在立法初衷上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甚至很可能成为“银蜡枪头”,如果看起来不错,就行不通。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应拘泥于本文所限定的“无过错人”,而应根据立法精神和民法原则,采用区分过错、弥补过错的原则来进行案件审判。只要一方存在第46条规定的赔偿情况,另一方就可以提出赔偿要求,无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同样,应当允许对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抗辩,在审判中查明损害事实,并区分过错的存在、大小和程度。过失相抵后,过失较大的一方将进行赔偿。这样才能体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同形式的损害赔偿侵害不同的权利主体。在重婚和同居中,侵权人是重婚的配偶和第三人,因此诉讼的主体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配偶,有过错的第三人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参加诉讼;至于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对象可以是配偶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毫无疑问,虐待、遗弃和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将成为离婚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遭受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家庭成员有权参与其中,并独立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离婚赔偿涉及第三人时,必须是共同侵权,如果不是共同侵权,第三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更不用说参与诉讼了。

例如,由于第三人的关系,配偶一方对配偶或家庭成员实施的虐待、遗弃和暴力不是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而只是配偶一方的个人侵权,不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不是赔偿义务的主体,因此根本不应该参与诉讼。

只有通过共同侵权,第三人才能与义务主体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参加诉讼的赔偿主体。 第三人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另一案件中起诉不存在问题。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
  • 北京起诉离婚法院如何分配夫妻财产?父母赠与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 深圳感情不和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夫妻长期感情不和一方不愿离婚怎么办
  • 深圳夫妻财产怎么分配,夫妻双方财产如何分配
  • 同居者分割财产流程图,同居关系如何分财产
  • 同居期间购买房产分手后如何分割,同居关系的房产分割
  • 离婚股权分割与结婚登记时间有关系吗知乎,婚前设立的公司离婚时股权分割
  • 深圳感情不和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夫妻长期感情不和一方不愿离婚怎么办
  • 深圳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深圳离婚判决书
  • 深圳感情破裂一方不肯离婚怎么办,男女感情破裂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