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无过错人”,有过错的人不能请求和获得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其他损害赔偿,可以单独提起。它必须附在离婚诉讼中,并在离婚时提出。有些同志认为第三方索赔应该分开诉讼。
在婚姻和家庭中,一方可能因为另一方的虐待,或者因为另一方不在乎,或者因为另一方懒惰、无所事事、懒惰、赌博、小偷小摸等而有婚外情。或者是因为对方的婚前性行为,甚至是因为对方有婚外情。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应拘泥于本文所限定的“无过错人”,而应根据立法精神和民法原则,采用区分过错、弥补过错的原则来进行案件审判。只要一方存在第46条规定的赔偿情况,另一方就可以提出赔偿要求,无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同样,应当允许对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抗辩,在审判中查明损害事实,并区分过错的存在、大小和程度。过失相抵后,过失较大的一方将进行赔偿。这样才能体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同形式的损害赔偿侵害不同的权利主体。在重婚和同居中,侵权人是重婚的配偶和第三人,因此诉讼的主体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配偶,有过错的第三人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参加诉讼;至于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对象可以是配偶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毫无疑问,虐待、遗弃和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将成为离婚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遭受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家庭成员有权参与其中,并独立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离婚赔偿涉及第三人时,必须是共同侵权,如果不是共同侵权,第三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更不用说参与诉讼了。
只有通过共同侵权,第三人才能与义务主体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参加诉讼的赔偿主体。 第三人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另一案件中起诉不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