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离婚诉讼是一场变革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的变更请求通常涉及三种民事法律关系,即夫妻关系、子女关系和财产关系。

《》年,人民法院将此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一般来说,原告应当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认定的现实意义在于,当原告坚持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证明感情破裂或未破裂的证据不足时,人民法院应作出反对离婚的判决。在法律上,情感崩溃是离婚的一个非常抽象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情绪崩溃总是由一些特定的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差、对方道德败坏、非法同居或与第三方通奸等。情感崩溃过于抽象,无法直接证明,因此原告实际上通过证明导致情感崩溃的各种具体事实来证明这个问题。如果双方就共同债务或单独债务发生争议,根据我国《》的规定,主张单独债务的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采用单独财产制,第三人知道该协议并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当连带债务和个人债务不能确定时,在处理婚前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时,应本着同样的精神进行推定,即推定为连带债务,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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