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使用视听资料作为离婚证据!然而,音像资料的收集往往面临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法的问题!当事人必须注意获取视听资料和证据的方式。
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证据特点及应注意问题
【问题】郭先生想离婚,通过秘密拍摄和录音,得到了妻子与他人交流不良的证据,并打电话给他的律师询问如何使用证据,证据是否合法。那么,离婚案件中视听证据的特点是什么?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和电影所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被当事人采用。例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机录音等。这种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3.证据收集时间的阶段。
这类证据的使用应注意“头”的非法证据与“私录”的合法证据之间的混淆。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估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仅限于它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什么情况下:为了获得证据而侵入第三人的住所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所获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你在自己家里取证,就没有这样的问题了。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必须注意获取视听资料和证据的方式,并就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证人不出庭的证人证言是否有效力
在离婚案件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常见的作证方式。然而,由于各种因素,很少有证人愿意出庭作证,而只是以书面形式。那么,证人不出庭的证词有效吗?事实上,只要证人作证,证词就会有效,这只是有效性的程度和证明力的大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言可以结合其他事实证据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