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我国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过错方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无过错方是否有离婚的可归责过错。错方的经济支付能力等等。
关于精神损害的法律规定:
根据《》第46条的内容,只有当家庭暴力或虐待和遗弃造成伤害时,才会发生治疗费用等物质损害,而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遗弃和虐待都会造成精神痛苦,因此会发生精神损害,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尤为重要。然而,由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不能被有形地掌握,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解释(一)》第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但是,在涉及离婚损害赔偿时,上述考虑可能并不具体和适当,应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实践相结合。
确定精神损害的原则
结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实践,确定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适当赔偿原则。因为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它不能完全对应于金钱的数额,所以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很强的赔偿性质,而且从最终效果来看,它只能适当地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第二,谨慎使用自由裁量权原则。由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很大,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谨慎行事,避免过重过轻。最后,实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普遍适用。然而,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自身的不平等社会地位决定了从实质公平的角度适用这一原则更为必要。众所周知,由于长期受封建传统意识和各种因素的影响,中国的男女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上仍然表现出不平等,尤其是离婚案件中女性和未成年子女相对弱势。因此,在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平原则时,如果无辜的一方是妇女,我们应该考虑到妇女的不利处境,确定一个相对较高的赔偿金额来补偿她的精神损失,使她在精神上得到安慰,以示公平。
确定损害金额的因素
在确定大原则之后,需要考虑的是具体的因素。在我国,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过错方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例如,除了犯重婚和与其他人同居之外,错误的一方还对无辜的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在这种情况下,无辜的一方应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并应给予更多的精神赔偿。 第二,无过错方是否有可归责的离婚过错。前面的讨论表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仅指《婚姻法》第46条所列的行为。其他行为不能被视为离婚损害赔偿意义上的“过错”。因此,传统民法中的过错抵销规则不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然而,这并不排除无过错方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的疏忽的参考价值。也就是说,当无辜的一方也对离婚负有责任时,法官可以考虑适当减少支付给他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