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可撤销又无效,误解怀孕而结婚婚姻可以被撤销

指南:根据《》第34条,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应与婚后通奸区分开来,后者通常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本案中,当事人得知妻子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后提出离婚,法院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对于这样的决定,许多学者已经讨论过了。

有些人认为婚姻双方在理解与婚姻有关的重要问题上有明显的缺陷。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刘与谢的婚姻为重大误解,其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案情]

2008年12月11日,中国法院网发表文章《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怀孕 丈夫能否提出离婚?》(以下简称原文)。情况如下:

2008年6月,刘和他的女朋友谢在深圳工作时相识相恋,并很快结婚。婚后,男方发现女方怀了别人的孩子,于是向法院起诉刘要求离婚。

[分歧]

关于刘的离婚主张,原提交人认为,根据《》第34条,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应与婚后通奸区分开来,后者通常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本案中,谢因婚前性行为怀孕,故法院不应受理刘的离婚请求。我同意原作者的意见,但同时我认为刘不知道谢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这是婚姻双方对婚姻重大事项认识上的一个重大缺陷。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刘的行为与谢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应认定刘与谢的婚姻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评析]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子的离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应与婚后通奸相区别,一般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

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是《婚姻法》的要求。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和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妇女有一定的身体和精神负担,需要照顾和安慰她的胎儿,她的婴儿也需要适当的照顾。此时,她的精神和健康状况将影响她的胎儿和婴儿的健康。如果允许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很可能会对女方造成强烈刺激,甚至影响孕妇和产妇的健康,不利于胎儿和婴儿的发育和成长。因此,法律限制男子在此期间的起诉权。

根据本案,谢婚前曾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从而导致怀孕。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理由上看,刘似乎都无权要求离婚。提交人同意上述观点,但同时认为,如果刘因重大误解而结婚,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基于重大误解的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在对婚姻的重要问题的理解上存在明显缺陷,从而错误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愿而缔结的婚姻。笔者认为,基于重大误解,我国婚姻法对婚姻没有具体规定,应适用普通法,即《民法通则》,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规定其预定期限为一年(原因可在下文讨论)。我认为,与婚姻有关的重要事项是指对婚姻双方的意图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实,包括婚前怀孕、故意隐瞒一方已患重大疾病(不包括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等。本案中,刘与谢的婚姻是基于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首先,从合理的角度来看,将两个人之间的婚姻认定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符合社会的一般概念。爱情是婚姻的基础,没有双方同意的婚姻是脆弱的婚姻。我国现行婚姻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批复对男性的离婚上诉权做出了相应的限制,主要是基于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这有利于孕产妇的健康和婴幼儿的健康成长。然而,作者认为,如果仅仅基于重大误解的婚姻不被作为男子离婚的理由,并且不给予男子任何法律补救,这不仅是有意义的,而且完全违背立法者的良好立法意图。试想,作为一个男人,他的妻子不仅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这是不被普遍接受的,而且还把不良后果转嫁给自己。她不仅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她的妻子在结婚前与其他人有过亲密接触,而且还必须帮助他人照顾她怀孕的妻子和未出生的孩子,这对于一个正常的男人来说是不可接受的。法律不能对人苛刻,我们不能要求一个男人在承担巨大的精神负担的同时,还要承担照顾妻子和孩子的沉重经济负担,这些孩子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后怀孕了,而这种精神负担可能已经被社会所嘲笑。众所周知,孕妇通常受到就业的影响,她们的收入肯定会下降;此外,如今抚养孩子与过去大不相同,孩子的消费可能会超过成人的需求。因此,要求男人抚养别人的孩子会给他带来更重的经济负担。如果立法者认为可以通过限制男子的上诉权来迫使男子留在婚姻的“监狱”,那么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就可以实现。在我看来,立法者的想法是幼稚的,没有充分考虑人性的特征。应该说,从目前的社会观念来看,一个正常的男人对妻子的婚前性行为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但这种心理承受能力不可避免地会随着妻子怀上别人的孩子而完全崩溃,这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对于这样一个饱受摧残的男人来说,照顾妇女和儿童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男子的起诉权可以行使之前,我们可以预见到这样的情况:夫妻之间的争吵从未停止,丈夫讨厌新生儿,丈夫一天都不回家,回家后继续争吵和仇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律迫使丈夫履行他的义务,有多少可能性会实现呢?我对此深表怀疑。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
  • 北京起诉离婚法院如何分配夫妻财产?父母赠与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 深圳感情不和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夫妻长期感情不和一方不愿离婚怎么办
  • 深圳夫妻财产怎么分配,夫妻双方财产如何分配
  • 同居者分割财产流程图,同居关系如何分财产
  • 同居期间购买房产分手后如何分割,同居关系的房产分割
  • 离婚股权分割与结婚登记时间有关系吗知乎,婚前设立的公司离婚时股权分割
  • 深圳感情不和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夫妻长期感情不和一方不愿离婚怎么办
  • 深圳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深圳离婚判决书
  • 深圳感情破裂一方不肯离婚怎么办,男女感情破裂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